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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的科技合作
作者:毕亮亮 王书华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20日

  

  

  长三角是我国最早开展跨省市合作、发展最活跃、最具竞争力的区域,2011年沪苏浙三地地区生产总值约占全国GDP的21%,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带动作用。“十一五”以来,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意识得到强化,科技投入不断增加、创新创业活动日益活跃、技术产权市场和跨地区技术转移日趋高效,逐步形成了协同开放、运转有序的区域创新体系,其中,“自下而上”的区域合作制度、企业联动发展、区域联合科技攻关、区域科技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区域人才流动等领域的经验与探索,对我国其他地区的区域科技合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作法与成效

  自下而上,从共识转向制度建设

  1982年国家提出“以上海为中心建立长三角经济圈”以来,三十年间长三角地区不断自发探索和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如联合建立“省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城市经济协作办公室、长三角经协(委)办主任联席会议、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即现在的市长联席会议),制定区域经济合作原则和计划、“长江三角洲区内城市市长论坛”制度、常务副省长(副市长)沟通渠道和沟通机制等,逐渐推动合作从务虚转向务实。2003年,在科技部的指导下,三地政府签署了《关于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成为我国第一个省级政府间签订共建区域创新体系的协议,“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的联席会议”制度的确立,以及推动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的设立,标志着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的组织和工作机制的全面形成。随着《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合作协议》和《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年)》合作政策的相继签署,国务院2010年出台了《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为长三角深入开展跨省(市)合作做出了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和目标定位。

  企业联动,成为跨省合作核心内容

  长三角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探索产学研跨省合作的相关机制。在促进区内企业联动发展方面,沪苏浙三地于2003年签署了《长三角中小企业合作与发展协议》,对外地企业采取简化审批程序、不收任何额外费用、给予和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使长三角地区集聚了一批优势企业,建成若干具有区域特色、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为异地企业准入长三角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三地充分整合区内企业、加大联合互动力度,2005年“长三角民营科技企业苏北行”组织了130家民营科技企业,与苏北三市洽谈成功合作项目150余项,合作金额近100亿元。在强化产学研跨省合作方面,“十一五”期间,沪苏浙皖通过引进大院名校、联合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等方式,建设了包括港口物流装备、工业催化和功能材料研究等多家产学研合作研究机构,在燃气轮机、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的重点项目中,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大学、研究院所联合攻关的协同创新机制,通过“大院名校浙江行”密切了跨地区产学研合作关系。

  区域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针对长三角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2004年沪苏浙三地联合设立了“长三角区域联合科技攻关计划”、开展了多项联合攻关的科研项目建设和筹划,集中区域内的科研力量,重点攻克具有共同研究基础、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具有重大突破性的关键技术。《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年)》提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跨越”、“传统产业提升”、“民生保障科技”、“资源环境技术攻关”、“科技资源共享”五大科技行动,启动14个优先主题,加大了区域科技合作力度、拓宽了科技合作领域。建立“长三角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与专利交易协作网”,签署《长三角地区专利行政协作执法协议》,进一步激发了区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目前,“长三角沿海水质遥感实时监视和速报关键技术”、“长三角区域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长江口海域赤潮机理和相关入侵藻类识别与风险评估技术研究”、“长三角地区道口公安查控系统”、“长三角城际一卡通交换清分平台原型系统”、“长三角区域危险化学品气瓶电子标签标识及其安全管理系统应用示范”等联合科技攻关项目效果显著,得到推广和示范应用。

  资源流动,联建区域公共服务平台

  长三角将搭建区域科技服务平台(网络)作为实现资源跨省流动共享的重要手段。在组织机制设置方面,在“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框架下设立了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小组、专业技术服务小组等,由各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推进区域内科技合作的相关工作。借鉴台湾创新园区联合服务中心的发展模式,成立了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服务中心,打通区域内政府、企业与科研机构的沟通渠道,搭建区域创新服务网络,在长三角区域内专业提供委托研究、联合攻关、信息服务、技术检测、产品设计、成果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为区域科技创新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区域范围内产学研资源的集成与互动。

  在区域科技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面,三地在科技文献信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建共享、联合采购方面达成共识,签订了科技信息机构战略合作协议、科学仪器共享合作协议,共建“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长三角科技文献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长三角网上技术成果交易平台”等满足区域内技术供需双方需求的服务实体。为优化科技创新和市场环境,三地联合发布《长三角质量技术监督合作互认宣言》,在联合打假、市场准入、建立一体化标准体系、开放技术服务市场等方面达成互认协议,建立了三地工商管理部门办案协作机制以及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人才共享,推动区域一体化开发

  长三角共同开展紧缺人才交流、培训、资质互认及网上人才市场等,有效推动了区域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共享。近年来,三地发布了《长三角人才开发一体化共同宣言》、《关于建立高层次人才智力共享机制的协议》,互相开放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建立高层次人才智力共享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资源共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互认、三地公务员互派交流学习等,并于2007年开通了“长三角网上人才市场”,已有5000多家企事业单位已经在网上发布了9万个招聘岗位,采取网上信息发布与网下招聘会相结合的方式,吸引了60多万人次参加长三角各城市举办的专题招聘会,推动了区域内人才的有序流动。三地还在职称资格方面施行互认,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在无锡、杭州、宁波等城市实现了通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等城市联合开展物流、中高级口译、国际贸易单证、汽车营销等长三角紧缺人才培训,统一颁发《长三角紧缺人才培训证书》。三地还签订了“长三角教育科学研究合作协议”以打造区域教育科研联盟,建立了“长三角技术经纪人资质互认制度”以推进长三角科技合作与技术转移,签署了“长江三角洲紧缺人才培训服务中心”协议,举办了“长三角孵化器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上海和宁波还实施了统一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及“异地人才服务合作”,有效解决了三地间人才流动“逆差”等问题。

  几点启示

  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在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其他地区开展科技合作带来一定启示。

  建立协调机制是区域合作的前提

  对话协商、形成共识、共同利益、健全制度、专职机构和经费保障是区域内开展跨省(市)合作的必要因素。通过对话协商形成合作共识(即利益共同点),是开展合作的起点;合作制度的确立,需要各地基于共建区域公共利益的观念,在国家战略的指导下建立直接协商对话机制,就地方产业分工与协作、经济与科技资源的整合、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建设、基础设施网络的规划和协调、以及国家战略目标下的科技项目联合攻关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有效的合作制度安排、合理的资源共建共享秩序体系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包括业务资质通认、技术规范、管理制度、服务补贴办法、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等),能够促进区域内技术转移和科技资源的流动共享。此外,由各地方派员担任成员的区域协调会办公室,作为区域的常设议事协调专职机构,有助于处理合作事宜的机构实体化和专职化;各地方公认的会费制度(如规定“公共经费”),能够为区域协调会的日常运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联合编制规划是区域合作的保障

  各地政府着眼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联合编制科技合作规划计划,是有效开展区域科技合作的根本保障。进入“十一五”,长三角合作被提到关系国__家经济发展需要的高度,按照温家宝总理2008年在长三角地区协调发展座谈会上关于“率先发展、科学发展”的讲话精神,以及《长三角区域“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沪苏浙三地科技部门编制了《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率先提出要将长三角地区建设成科技创新的中心区、科技资源的共享区、生态和谐宜居区和科技产业创造区。此后,三地还联合出台了《长三角地区贯彻国务院〈指导意见〉共同推进若干重要事项的意见》,制定了探索国家级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突破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等一系列制度保障措施,有效推进了长三角地区科技合作的不断深入。

  龙头引领是区域合作的有效方式

  龙头城市对于区域合作的组织、引领和协调作用至关重要,推动区域合作也是龙头城市作为区域增长极、创新极与合作组织者所应发挥的重要功能,充分发挥好这一功能,能够增强其对区域经济的组织引领能力、对资源的整合协调能力、提升其区域中心地位,也能辐射带动其它合作城市,创造新的发展机遇、带动区域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在长三角合作中,上海市把长三角城市群发展和区域经济总体竞争力提高作为上海发展的重大机遇和重要依托,积极参与和组织协调城市间合作;还通过常设在上海的长三角协调会办公室,在城市合作中发挥着主要协调作用;并通过专项财政资金,为城市合作提供资金保障和人力支持。

  自组织治理(即内部自治)是一种通过利益相关者内部自发对话、最大程度动员和协调资源的组织方式,是协调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的有效制度安排。各地通过长三角协调会,明确了以上海为核心的区域合作工作机制,通过“年度执行主席”的轮值制度,使各城市能够自由表达、平等参与和共同组织管理区域合作公共事务,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各成员城市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资源优势。区域合作只有像长三角地区由各地自发自愿、自下而上开展,才会更具生命力,这对于其他希望建立跨区域组织推动本省市合作的地区具有启发意义。

  联合攻关是提高区域科技实力的途径

  针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共性需求开展联合科技攻关与项目合作,是提高区域整体科技实力的有效途径。长三角地区的产业具有较高同质性,三地科技部门2004年启动了“长三角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计划”(安徽省2010年加入该计划),通过共同出资、联合征集科技项目,旨在满足区域内企业和产业的共性技术需求、解决共同问题,主要采取专题合作的形式推进合作项目实施。统计表明,2004-2008年累计安排项目20多项,每年投入经费从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推动了太阳能光伏、集成电路、创新药物、农业新品种、海洋生态、科技强警等领域的发展;三地还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密切配合,艾滋病防治、乙肝治疗、太湖流域综合整治等领域取得重点突破。围绕共性技术需求开展联合攻关,不仅满足了企业的技术,还激发了三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积极性,进一步推动了产学研的跨省合作。

  公共平台是资源共享的必要条件

  共建区域科技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区域中介机构合作,是有效整合科技资源的必要条件。长三角各地政府联合签署了《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逐步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共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科__技文献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和“国家长三角纺织产业创新支撑平台”等科技资源平台,以及信息数据、大型仪器、农业种质资源、新药创制、集成电路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地区、跨学科、跨单位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保障。“长三角标准化服务合作网”、“长三角技术信息服务平台”、“长三角技术转移系统”的建立,跨省市产业创新联盟“长三角纺织产业协同创新联盟”、“长三角区域科学仪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长三角嵌入式系统与软件产业联盟”、“长三角科技中介战略联盟”、“中国产学研合作公共服务平台战略联盟”、“长三角医疗科研战略联盟”等陆续成立,切实提高了区域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的效率。

  政策建议

  加强对区域科技合作的指导与支持

  “十一五”以来,国家出台、批复的区域发展指导意见或规划达66个,对我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形成了全境覆盖,而泛长三角、泛珠三角等更大范围的区域科技合作的出现,为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指导区域科技、经济合作的机制与手段提出了新需求。建议提升区域科技工作的战略定位,全面开展区域层面的科技战略规划与整体部署,加强和完善跨省域重点地区和具有全局意义的地区科技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允许长三角协调会等较为规范的地方政府合作组织在完善合作机制方面先行先试(如在建立区域合作基金方面进行探索和试验。同时,探索集成区域创新资源、培育和壮大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健全区域间科技资源互助与扶持的体制机制,并对区域科技合作的落实制定保障措施,建立配套的工作考核机制。此外,在区域合作组织建设方面给予支持,指导组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联盟、商会及科技中介组织,探索区域各类市场资源的联接和整合,共同制定区域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共同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产学研合作。

  加大对区域性公共平台的支撑力度

  建立健全区域性技术创新中心(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及中介机构,是开展区域科技合作与资源共享的重要条件。为此,建议支持地方围绕区域共性产业技术创新需求,联合建设区域战略性产业创新研发的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行业技术创新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或基地)、产业协同创新网络、产学研合作平台,以及包括产品检测、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创新服务机构,并引导和帮助地方建立区域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完善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同时,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任务在区域性公共平台优先布局,并对开展区域重大产业科技联合攻关、联合施行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和示范的地区及项目、开展东中西部跨地区的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与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开展“区域科技合作示范区”试点

  为有效推广长三角等地区跨省(市)科技合作的机制与经验,优化区域乃至全国科技资源的统筹与配置,建议借鉴“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相关经验,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建设“区域科技合作示范区”试点。鼓励具有共同产业技术发展需求、在环境保护和民生领域等具有共同技术需要的区域和省份进行试点申报,开展跨省科技合作(如区域重大项目、跨区域专项合作)、产学研联合、创新人才流动等政策探索、先行先试,进一步推进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争取在若干领域内形成科技体制的制度性突破。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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