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高智发明”经营模式的冲击与启示
作者:魏世杰 发表时间:2012年11月23日

  2008年,高智发明(IntellectualVentures,以下简称IV)进入中国市场,随后积极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接触,资助科研人员从事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IV是全球最著名的专利投资公司,通常这类不直接生产和使用专利,主要以购买方式获得专利并利用诉讼或授权等方式行使专利所有权的机构被称为NPE(Non-PracticingEntity,非专利实施实体)。在国外,NPE还与“专利怪物”、“专利海盗”、“专利蟑螂”等恶名相联系,NPE备受争议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企业自己不从事研发,而是借助购买的专利向其他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并从中获得巨大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NPE专利诉讼涉及的很多专利并没有实际价值, NPE这种有针对性对专利进行组合,恶意造成侵权事实发生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专利权滥用。

  近年来我国专利增长较快,截止到2012年7月底,累积授权发明专利已超过100万件,其中不少专利受到国家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但受专利自身质量不高和专利开发利用水平较低的限制,相当多的专利还处于休眠状态,NPE收购这些休眠专利后极有可能反过来对我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因此,以IV为代表的国外NPE在我国的商业活动不仅可能给我国企业的发展制造陷阱,还可能造成由财政科技投入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流失。

  高智发明经营模式

  专利购买

  专利购买是NPE的基本业务,也关系到NPE是否能够成长壮大。IV通过其专利投资基金(InventionInvestmentFund,IVF)购买各种专利,目前该公司已经拥有三万多件专利,其中大多数是通过购买方式获得的。IV还通过一些“影子公司”购买专利,这些影子公司表面上与IV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公司的名义股东中没有IV,但IV是实际的出资人,操纵这些公司的资金和业务。此外,并购科技型企业也是IV的专利购买的一种方式。

  专利开发

  IV通过其发明开发基金(InventionDevelopmentFund,IDF)选择发明领域和技术构思符合IV要求的发明者进行资助,并对相应的发明申请专利,该经营模式是IV进入亚洲国家普遍采用的策略。IV的科学发明基金(IntellectualScienceFund,ISF)用于资助IV专职研究人员从事发明创造,但从该公司的网站中发现,其专职发明家团队规模相对外部专家规模来讲非常小。

  

 

  专利诉讼

  NPE最为外界诟病的是其专利诉讼,IV的专利诉讼方式包括三类,其“借壳诉讼”因具有高度隐蔽性而遭到更严厉的批评。

  借壳诉讼。《纽约时报》报道,IV隐藏在1100多家壳公司背后发起专利诉讼威胁。那么IV是如何通过这些壳公司发起诉讼的呢?下面列举一个典型案例——绿洲研究(OasisResearch)诉Adrive案。2007年,IV从发明人Crawford处购买了6项发明,2010年7月30日IV将这些专利卖给成立仅12天的绿洲研究,一个月后绿洲研究以Crawford的专利及一项当年7月26日授权的专利向Adrive、AT&T等18家业务涉及云计算的服务商发起专利诉讼,即绿洲研究诉Adrive案。表面上IV并未参与诉讼,但被认为是绿洲研究的背后操控者,因此这种专利诉讼被称为借壳诉讼。

  直接诉讼。2010年以来,IV开始“亲自”发起诉讼,且诉讼对象均为知名企业。该公司在诉讼中声称为诉讼中涉及的专利购买了大量资产并为个人发明者支付了“数亿美元”,同时公司通过授权企业使用专利获得了数十亿美元收入。2010年底,IV就所拥有的4项专利向9家公司发起侵权诉讼;2011年7月,IV再次就其掌握的5项专利发起侵权诉讼,这次的被告阵容更加强大,包括了12家世界知名公司;2011年9月和10月,IV分别向数码相机制造商佳能(Canon)、奥林巴斯(Olympus)以及手机制造商摩托罗拉(Motorola)发起诉讼; 2012年初,又向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等5家电信运营商发起诉讼。(见表1)

  诉讼威胁。IV曾威胁包括黑莓生产商RIM、三星和HTC在内的多家企业称将对它们发起专利诉讼,这些企业考虑到法律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公司声誉损失而被迫与IV达成专利授权协议。从专利授权协议中,IV获得了高额经济回报,但IV通常回避谈及为此获得的收入,而有关企业也都拒绝对协议发表评论,因此难以获得确切的数据。

  专利保险

  专利保险是指企业通过交付一笔专利费用的方式,与IV结成专利同盟,IV则为企业提供巨型专利保护伞,当企业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IV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利为“被保险”公司提供一个可以绕开原告主诉专利的专利池,从而避开专利诉讼。据IV中国区一名高层人员介绍,这一业务目前成长速度较快,在实践中面临诉讼的公司通过购买IV的这种专利保险不仅可以绕开专利诉讼的专利池甚至会形成对原告主诉专利的反诉。

  高智发明在中国的活动

  2007年,IV进入亚洲市场,目前已在日本、韩国、印度和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新加坡设立地区总部。IV于2008年进入中国之后,一方面大量购买专利,另一方面在诸多高校设立高额的发明基金研究项目支持大学教师从事科研并申请专利,此外,还大范围推广其“发明人计划”,面向社会搜集专利。

  购买专利

  IV在中国大量购买专利,其中国区一位高层透露,IV在中国大学已接触过的技术超过1000项,其中不少成为其“知识产权资产”,目前,中国已经成为IV“专利库存”的第二大来源国。

  资助发明者

  通过资助发明者并协助发明者申请专利是IV在国内广泛开展的活动之一。根据不完全统计,IV至少与上海交大、华东理工大学、苏州大学等合作推出了不同名目的“创新基金”,资助学校教师对其研究进行深化并帮助其申请专利,根据协议IV对这些专利享有独占许可权。由于这类资助具有资助力度大、申请流程简单、评审宽松等特点,吸引了很多教授。在考查受资助教授的背景时发现,他们在接受IV资助的同时,也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在类似领域的资助,如IV资助上海某高校一名副教授进行绿色生态建筑材料开发研究,同时该副教授也接受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从事类似研究。由于这几项研究内容接近,成果边界难以界定,因此IV资助获得的专利很可能是在国家财政资助的大量研究基础上完成的。

  加强宣传

  IV进入中国后加强宣传,积极接触政府、产业以及研发机构,突出其对创新的支持,树立正面形象。媒体常会看到IV及其衍生公司的管理层与政府、企业和高校接触的报道,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等,此外IV还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活动,如协助组织北京发明创新大赛,参加APEC智慧城市与智能产业高端会议等。

  高智发明对我国的冲击

  专利流失

  如前文所述,我国已成为IV第二大专利来源国,而且这种趋势还在继续。虽然,IV购买专利并对其进行商业化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专利的价值,但如果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边界无法清晰界定,IV购买的专利就可能造成专利流失现象,对于与国家财政科技资金有关的专利流失则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遭遇专利诉讼

  专利投资公司获利的主要手段是授权专利与专利诉讼赔偿,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逐渐加快,我国企业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专利投资公司关注。近年来,国外专利投资公司发起并涉及我国企业的专利侵权诉讼包括:(1)2007年,Sisvel对中国的MP3制造商发起攻击,最终华旗资讯与该公司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华旗资讯获得Sisvel的相关专利,但同时也将自己的两项专利委托Sisvel代理。(2)2010年,HelferichPatentLicencing以5项专利遭侵权为由起诉华为;2008年中兴通讯也遭遇该公司的起诉,最终通过技术授权达成和解。(3)2011年,Lodsys向包括联想在内的多家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其中联想涉及两项与打印技术和网络收集信息有关的专利。

  虽然,中国企业遭遇专利投资公司的专利诉讼并不多,相关的专利投资公司也都是小型公司,但是由于中国企业缺乏专利诉讼经验,且无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最终的诉讼结果往往是与NPE达成协议支付高额专利授权费用,甚至还被迫将自己的专利授权NPE代理。

  我国专利管理应用的问题

  IV等在中国的活动在造成专利流失和企业专利纠纷的同时,也暴露除我国科技成果管理和应用的问题。首先,科技成果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目前,除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对科技成果管理进行了基本规范,其他各类财政科技资金通常仅对资金投入、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未对成果管理制定专门规定。目前,部分财政科技资金形成专利质量不高是专利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对于拥有庞大专利池的NPE来讲,任何专利都可能具有重要商业价值,一旦这些专利参与到对我国企业的专利侵权,那么由于专利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

  其次,科技成果转移困难。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成果转移依然面临各种困难。如科技成果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有关收益权的规定相互矛盾;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方法老化;企业转化事业单位专利面临灰色成本等现象,均阻碍了科技成果的顺利转移。

  第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机构少。我国科研机构和企业数量巨大,但是并没有能够将科研和市场衔接起来的专业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国外很多科研机构都有运营高效的专门成果转化队伍,但我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机构目前的成果发现、管理、转移和转化水平还不高,类似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这类建立专业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机构并实现良好运行的科研单位还不多。

  韩国应对高智发明的做法

  为避免国外NPE对本国企业造成冲击,许多国家制定了应对措施。其中韩国在这方面进行了较多尝试。

  规范专利转让和使用

  由于IV在韩国多所大学购买专利(见表2),韩国政府和企业深感威胁,政府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禁止韩国大学试验室、研究机构和企业向IV等专利投资公司出售知识产权。

  2009年,韩国防止专利滥用论坛上公布了《防止专利权滥用大纲》,该《大纲》可被视为对企业行为准则的法律约束,具有非常大的意义。韩国的新闻报道中指出《大纲》对专利权滥用的条件、损失赔偿的要求范围等进行了规范。例如,禁止利用部分专利权要求整体损失赔偿,仅能要求赔偿侵犯专利权部分的损失;侵犯无授权专利时,仅能要求相当于专利授权费用的赔偿。

  建设专利转让平台

  为促进专利的转化,韩国政府计划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将技术转让和商业化预算占国家研发预算比例由目前的0.7%提高到2013年3%。在规范大学、科研机构专利转让的同时,政府还为大学和科研机构转化专利创造条件。2007年,韩国对《韩国产业教育振兴及产学协力促进法》进行修订,允许大学与科研机构开办负责专利商用化的技术控股公司。2008年,汉阳大学的HYU控股公司成为新法案后大学设立的首家技术控股公司,此外还有三育大学的SU控股公司、首尔大学的IGENTECH等,截止2009年10月,已有11家大学成立7家技术控股公司。

   

  设立专利投资基金

  2009年,韩国国家竞争力强化委员会与政府13个部门联合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根据该战略,韩国政府将建立规模为200亿韩元的“创意资本”,主要在购买韩国大学实验室、研究机构和企业研发的专利和保护韩国国内企业避免与外国公司发生专利及许可费争端方面进行探索。

  2010年,首个专利投资公司创智发明(IntellectualDiscovery,以下简称ID)成立,该公司管理资本约为5000亿韩元,除政府投入外,主要来源于国内企业集团(包括三星及LG)及投资人。目前,ID除购买专利外主要从事的业务还包括:(1)成立基金孵化专利:ID设立一支专项基金(InventionCapital)用来支持大学教授和研究人员发明专利,并对专利进行孵化。(2)与大学联合运作项目:ID与首尔国立大学已经就合作开发运作专利项目达成协议。(3)开展专利货币化活动:ID通过孵化或者收购方式已获得大量专利,目前正积极开展专利货币化活动,其中也包括政府支持研究机构所有专利权的货币化。(4)成立专利联盟:ID于今年8月启动了10个专利联盟,以提高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专利的购买和管理能力。(5)协助大企业应对专利侵权诉讼:ID不仅在专利所有权方面与IV展开竞争,也在专利诉讼方面成为对手。

  其他措施

  为应对国外NPE对本国企业的专利侵权诉讼,韩国政府还开展了其他措施,如2010年,韩国知识产权局开始评估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诉讼辅助保险的可能性,并与多家保险公司共同研究开发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品种,向中小企业支援部分保险费。此外还建立专利纠纷预警体系,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纠纷风险事前调查服务,降低专利纠纷发生率。

  政策建议

  IV在国内的活动对我国财政科技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流失造成了潜在的威胁,有可能造成国家财政科技资金使用不利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也给我国产业发展,特别是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带来巨大的专利陷阱。为此,我国应采取措施,防止科技成果流失,保护本国产业的成长,探索专利转移转化的新模式,提高专利的应用水平。

  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管理

  虽然一些财政科技资金形成的专利质量不高,但为避免这些专利被国外“专利怪物”利用,目前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除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外,其他受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也应制定相应的成果管理规定,并配备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的管理和维护。

  同时,还应认识到专利商业化的积极作用,简化专利转移环节,降低成本,消除阻碍科技成果转移的政策法律障碍,切实落实专利转移税收优惠措施,促进更多专利进入市场。

  成立专业专利服务机构

  目前我国的专利服务机构主要是专利代理,专利的开发应用发展缓慢,这就造成很多专利因独立存在而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国家应大力推动专利服务机构建设,加速专利的流转,在专利市场中与国外NPE开展竞争。为此,一方面应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已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专门专利服务机构,另一方面也要出台政策鼓励专门专利服务机构设立,特别是注重发挥社会资本贴近市场的特点,对民间资本参与设立专利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拓宽专利流转的渠道。

  成立专利投资公司

  要吸取国外经验,推动专利投资公司成立,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科技成果的管理,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专利诉讼支持。可行的方法是促进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事专利投资,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设立专门用于专利转化的子基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提高专利与市场对接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本文是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政策研究》(2012GXS5D122)的部分研究成果。

首页投稿广告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版权:《高科技与产业化》编辑部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1800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四环西路33号 邮编:100080

联系电话:(010)82626611-6618 传真:(010)82627674 联系邮箱:hitech@mail.las.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