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科技金融立法问题简析
作者:徐家力 发表时间:2016年03月28日

 

  当下最火的科技金融方式莫过于互联网金融,大量资金涌向这片处女地,各级政府虽然官方宣布是观望态度,但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仔细分析,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成为颠覆性的金融模式,与其本身特点不无关联,即:支付便捷、非常低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资金供需双方可直接交易,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

  当然,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其中背后存在的风险问题也不容小觑。以“e租宝”案件为例,该案涉案金额高达700亿元,波及全国各地群众,其影响范围不可谓不小。一面是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一面是该行业的领头羊公司受国家司法机关的问责,问题在哪?笔者认为金融行业的本质是信用,而信用必然涉及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和管理,能否控制和监控风险,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首当其冲。

  科技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法律位阶低

  随着科技金融的发展,国家也开始利用相关法规进行规制,引领科技金融发展的高位阶的制度主要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但该规划纲要只是比较原则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引导,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细则,如银监会2006年颁布的《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科技部和银监会2009年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等。在中央层面上,这些规定也都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只是停留在意见指导、规章的层面。

  科技金融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特别是全国试点城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例如绵阳市政府出台了《绵阳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无锡市出台了《关于开展“530”企业专项贷款试点工作意见》等。地方政府这些法规的出台,使得科技金融在地方能够有序进行,促进地方科技金融的发展,

  但这些立法位阶都比较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多为部门的文件,法律效力低,没有高的法律权威,同时也不能为全国范围内通用。

  立法不统筹

  通过对科技金融的立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法规制定主体复杂繁多,相互交叉,没有完备成套的法制体系。

  首先从中央层面上讲,没有一部法律,也没有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是由各个组织部门各自制定,例如科技部出台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银监会发布的《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等,这些涉及科技金融的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互独立,互不依靠,甚至一些法规相互矛盾,使得相关立法零散、不统一,缺乏整体性。

  其次各个地方上各有各的科技金融政策法规。2009年北京市出台了《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之后,海淀区又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发布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暂行办法》、《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这些文件体现的是地方的政策法规,也只是在地方发生作用。当城市间的科技型企业合作发展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则是我们要关注的另一方面的问题。在这样的法律系统中,立法分散,独立,没有统一的立法原则,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

  立法滞后

  在我国,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金融体系固有的内在脆弱性,潜在着巨大的体系性风险。鉴于此,《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其立法动机和着眼点都是以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提高金融系统抗击体系性风险为原则。这一原则与科技创新活动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属性冲突。对诸多的科技金融领域的新兴问题,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提供可靠的解决方案。如在知识产权构建中,《担保法》、《公司法》就没有就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股权转让的

  法律依据。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以及解决机制,使新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新行业存在潜在危险。

  立法解决机制

  分析国际科技金融的发展历程,它和金融危机的发生的确具有伴生关系。

  首先是科技创新引起某个或某几个新技术群的出现,继而出现该时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其次是大量金融资本按照风险厌恶程度不同梯次地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然后因过度投资和杠杆化,出现战略性新兴产业泡沫化;最后随着泡沫破裂爆发金融危机。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性,科技金融一旦失去控制,甚至会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加强科技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维护科技、金融乃至社会秩序势在必行。

  统一性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由于目前科技金融领域立法层级低,没有统一的部门法且没有国务院出台的同意行政法规,并且大多是部门、地方政府的文件,立法面临着零散、没有章法的问题,因此出台一部位阶高的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制建设的第一步。通过高位阶的法律,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统一的权力、权利以及义务,为相关立法奠定基础的原则性规定,从而保证法律的统一性,法律内部的协调性。

  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

  目前就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存在滞后状况,需要相关法律规范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社会的新变化。如尽管银监会2006年就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但这只是“指导性”意见,通读全文,适用性差,不足以改善高科技企业获得贷款的现状。在《银行法》的框架下可以完善科技银行的规定,譬如专设科技银行一章,专门针对科技金融领域的科技贷款等问题的解决。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合

  由于各部门是相互独立的个体,都有各自的立法权,因此导致立法混乱。在此后立法中,一方面可以先向国务院法律委员会备案,以免以后的立法重复、矛盾;同时也可以为以后立法借鉴,避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部门间的联合立法,相互沟通和协调各方利益的立法。

  科技金融领域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企业融资方式的变革,促进了社会的繁荣昌盛,面对如此欣欣向荣的产业发展,法律必须跟上脚步,用法律来规范行业的发展,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减少风险,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为科技金融发展建立良好的秩序环境,为产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首页投稿广告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版权:《高科技与产业化》编辑部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1800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四环西路33号 邮编:100080

联系电话:(010)82626611-6618 传真:(010)82627674 联系邮箱:hitech@mail.las.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