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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方式亟待转变
作者:罗涛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15日

 

  我国大学的技术转移起源于改革开放,迄今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期间经历了几次大的政策调整,主要包括:校企分开,将国家资助科研产生的知识产权下放给大学,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区,认定国家技术转移机构。一些大学还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下,在全国各地开设科技园区,开展异地技术转移,有的甚至尝试在西方发达国家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目前,我国主要研究型大学都孵化了一批有竞争力的企业,促成了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大学技术转移存在较大差距,在认识上存在重大误区。

  提升水平需要哪些转变

  技术转移的观念需要转变

  必须将技术转移与商业化、产业化严格区分,明确大学的使命是技术转移而不是商业化和产业化。西方大学严守大学和企业之间的界限,大学是教育和科研的场所,企业则是商业化和产业化的场所,大学技术转移旨在将大学科研成果转化为专利技术,并通过专利技术许可的方式,转移到企业。至于孵化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区,都属于技术转移以外的增值服务,属于商业化范畴,也就是说,这种事大学可办可不办。事实上,由于场地和资金的限制,多数西方大学都不自办孵化器和科技园区,因为这样会挤占大学宝贵的资源,妨碍大学实现其教育和科研的核心使命。而我国大学通常将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混为一谈,甚至干脆用商业化取代技术转移,认为这样可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的速度。因此,转变观念是当前我国大学技术转移的首要任务。

  技术转移的模式需要转变

  技术转移已经成为大学使命的一部分,这在中西方大学已经成为共识,关键是在技术转移的模式方面,我国与西方仍有很大不同。西方大学技术转移的模式是知识产权经营,而我国大学的技术转移却是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全部丢给企业,导致大学无知识产权可以经营。知识产权经营已经成为西方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而在我国,虽然大学普遍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但专利申请和维护全部由企业进行,这既是大学技术转移的失职,也是一个空白,亟待填补。

  技术转移的方式需要转变

  技术转移方式有多种,主要分为一次性买断和技术许可两种方式。西方大学技术转移普遍采取技术许可方式,也就是大学在不丧失技术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技术使用权交给企业,至于是独占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则视情况而定。而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普遍采取的是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这与我国技术交易体制陈旧,企业界普遍不熟悉技术许可有很大关系。我国大学一旦有科研成果诞生,首先想到的就是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专利,这是一大进步,但也就止步于此,下一步要么是技术入股成立企业,要么是由企业一次性买断,根本没有想到技术许可才是技术转移的主流方式。

  技术转移的评价标准需要转变

  大学技术转移评价标准在西方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就是大学经营知识产权的收入。大学技术转移的排名按照每年大学经营知识产权的收入进行排序,这是公正客观的标准。至于创业企业的数量、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都是企业界的事情。大学自身技术转移的成效,看的就是知识产权经营成绩。而我国大学技术转移却看重科技园区建设、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标准的偏差,直接导致我国大学热衷于科技园区建设,热衷于孵化企业,而这些对于大学技术转移而言都是外在的和衍生的,大学经营知识产权的收入才是内在的和根本的。

  技术转移的定位需要转变

  西方大学对技术转移的定位有两个:一是推动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二是促进技术的扩散。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前者对于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都适用,后者则仅适用于非独占许可。如果只有前者没有后者,那么大学技术转移有失公允,因为国家资助大学科研产生的科研成果,很多是基础研究产生的,申请的专利属于基础专利,如果由一家企业独占,其他企业就得不到技术,技术也就不能合理扩散。如果只有后者没有前者,则企业没有积极性将技术商业化。事实上,西方大学首先看重的是技术扩散,其次才是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也就是说,在技术不适合扩散,必须采取独占许可的方式才能商业化的情况下,大学才会考虑独占许可。而在我国,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得到普遍接受,技术扩散则得不到响应,这不能不说大学在技术转移的定位上存在重大偏差。

  技术转移的产业结构需要转变

  西方大学技术转移的产业结构主要分为工程、自然科学、医学三大块。其中医学占了很大份额,这与医学的学科特点有关,众所周知,医学在西方受到政府资助的力度最大,由此,一方面产生了很多医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西方制药工业和生物技术产业的研发投入之高,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之深,是其他产业难以比拟的。因此,西方大学技术转移往往依靠生物医学领域的少数明星基础专利,就能获得长期稳定的技术许可收入。而我国大学的技术转移仍旧停留在主要来源于工程和自然科学上,生物医学技术转移所占的比重很小。这是我国大学技术转移产业结构上的一个重大缺失,亟待弥补。

  技术转移的人员构成需要转变

  西方大学技术转移所依赖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经理,一类是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前者并不需要专门的职业资格,占大多数,其主要任务是知识产权营销,后者占少数,需要专门的职业资格,例如专利代理人需要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律师需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专利申请、维护和诉讼。目前我国有的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已经拥有专利代理人,但没有专利律师,而且普遍没有技术经理,这反映了我国大学只重视保护知识产权,而不重视知识产权经营。

  转变方式涉及哪些要素

  相关机构统一为知识产权经营机构

  大学技术转移工作与大学知识产权工作不能再是两张皮,要明确大学的技术转移就是对知识产权的经营。大学自身要积极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而不能随意交由企业进行管控,那样等于丧失了知识产权的自主权。

  评价标准统一为知识产权经营收入

  大学不是企业,大学校园也不是科技园区,大学衍生的企业再多,建设科技园区摊子铺得再大,与大学自身教育和科研的核心使命是相违背的。大学技术转移应该点到为止,谨守界限。当然大学可以孵化企业,也可以建设科技园区,但这些都应该是大学经营知识产权的结果,不能本末倒置。

  既要有商业化更要有技术扩散

  大学技术转移不能一味强调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而忽视了技术扩散。大学要重视基础专利的保护和管理,把基础专利的非独占许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大学技术转移的产业结构要升级

  大学必须重视医学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现在我国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普遍通过合并的方式,拥有了医学学科,但在技术转移上,却依赖于传统的理工科。21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生物医学领域的技术转移不仅可以衡量一所大学技术转移的实力,更可以衡量一所大学医学学科的办学水平和科研水平。

  构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

  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属于专业人才。我国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大都拥有法学院,都会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因此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的来源不成问题,关键是要改革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的管理体制,允许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在专利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执业。技术经理队伍的构建并不难,技术经理属于复合型人才,既要有理工科背景,又要有经济学和管理学背景。而我国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大都拥有经济管理学科和理工科,因此,技术经理的来源也不是问题,关键是要重视技术经理的地位和作用。

  积极开展国际技术转移

  我国技术交易体制与西方仍有较大差距,虽然成立了很多技术市场、技术交易所、技术产权交易所,但技术许可作为技术交易最普遍的一个方式,所形成的那个无形的市场,在我国却迟迟未能建立。究其原因,除政策因素外,与我国企业界普遍不熟悉技术许可有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大学的技术转移不应仅仅局限于国内,而是应该放眼国外,以国际通行的技术许可方式,积极开展国际技术转移,这样可以逐渐带动国内技术转移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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