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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的技术转移政策及支持计划
作者:胡智慧 李宏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15日

  为了促进和规范科研机构与大学的技术转移活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府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了大量的政府计划或项目以支持科研机构与大学的技术转移活动。无论是法律法规的设立还是政府计划的设立,都极大程度上激发了科研机构与大学参与技术转移活动的热情,形成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社会环境。

  主要国家的技术转移政策及法律体系

  美国的技术转移政策和相关立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1980年的《拜杜法案》和《技术创新法》、1982年《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和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等法案为支柱,美国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并在技术转移的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这些法律促进了美国联邦政府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迅速产业化。

  1980年的《拜杜法案》主要针对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研究机构,允许上述机构对政府资助所取得的研发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并可以以专有或者非专有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此外,《拜杜法案》还统一规范了联邦专利制度,把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与政府签订合同或授权协议的大学、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小企业手中。1984年美国出台了《拜杜法修正案》,允许联邦实验室自行决定其专利的对外许可,允许委托机构收取专利权使用费,并规定大企业与小企业一样,可以获得政府资助所产生的专利的排他性许可,在一定限制范围内,允许大学和非营利机构运营联邦实验室所有的发明权。

  1980年的《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需制定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的技术转移和促进对联邦政府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技术创新法》奠定了政府实验室技术转移的基础。

  1982年,美国政府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确定了联邦研究实验室必须资助小企业的义务。该法通过鼓励小企业技术创新,参与联邦实验室的项目研究,使小企业成为促进联邦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之一,达到利用企业的技术力量满足联邦政府研发工作商业化的目标。198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鼓励国家实验室与工业界合作建立联盟,促进技术转移。该法明确技术转移工作是所有联邦实验室雇员的职责,并作为人事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2000年,美国通过《技术转让商业化法》,赋予联邦机构就拥有的发明进行专有或部分专有的许可权限。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优先条款。

  日本的技术转移政策及相关立法

  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政府意识到仅仅满足于改进技术和开发外围技术,整个国家的后续发展能力不足,必须大力加强基础创新和源头创新,并鼓励和支持初创型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旨在促进日本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加强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创新活力,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1998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旨在促进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的法律》。以期通过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来配合日本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创造出新的高技术企业,使大学的研究更加富有活力,为日本经济的复苏和学术研究的发展作出贡献。

  1998年日本政府出台《技术转移法》,批准建立有权申请专利和转移大学发明的技术转移办公室(TLO),以转移非国有的专利。1999年,日本政府出台《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规定了大学对于运用国家经费进行共同研究的专利拥有所有权。2001年,日本发布《以大学为起点的日本经济构造改革计划》,要求侯选大学“科研成果要加快对新产业培育的速度”。因此,许多大学都把技术转移看成是事关学校发展的大事。2002年,日本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把大学等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向民间转移作为工作的重心。

  2004年,日本开始对大学和TLO等的活动给予支持,以有效推进大学等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及技术转让交流活动。日本文部省早在1978年就确立了对于国家发明以外的国立大学的其他发明,其知识产权属于发明者个人的专利权属基本原则。在私立大学中,除少数几所要求其教师要将与工作有关的发明归属于学校外,一般都采取与国立大学相同的知识产权管理原则。据统计,2004年前,日本国立大学中大约有80%的专利归教师个人所有,20%的专利为国有。但是,由于日本大学的很多研究者与大企业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他们更倾向于将其研究成果直接转由该大企业申请专利。作为交换,大企业会给予研究者一定的经费支持。大企业获取这些专利后,并不一定乐于将其推向产业化,而是更多地作为一种技术储备或进行专利防御使用,这与日本政府力图促进技术创新和高科技初创企业发展的初衷不符。为此,2004年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对职务发明进行了全新规定,规定大学教员的研究成果专利权归研究者所属的大学。大学可以通过转让其专利技术获利。一般而言,向企业转让专利权所得报酬的一部分返还给研究者,一部分返还给研究者所在系,一部分返还学校。在这一制度的刺激下,各国立大学申请专利、支持和介入TLO技术转移工作的积极性明显增强。此外,2005年,为解决职务发明等问题,日本修改了《专利法》第35条,允许单位与发明人自由协商报酬。

  法国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

  法国非常注重促进公共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技术转移。1999年6月,法国通过了《技术创新与研究法》,明确要求科技界与企业合作,其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国家和地区间的技术创新合同所创建的平台,促进新技术向中小企业转让。2006年7月,法国政府公布实施了新的《科研指导法》,主要目标是提高创新活力,构建公共科研机构与企业更加紧密合作关系,包括促进技术转移。

  英国的技术转移法律法规

  为了促进和规范英国的技术转移活动,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比其他欧洲国家而言,英国的技术转移法律法规历史比较悠久,内容也比较完备,涉及到了技术转移的各个方面。1965年,英国政府颁布了《英国科学技术法》,这是英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法。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有关科学研究的责任和权力,以及技术部长、国务大臣、某些经特许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在科学研究中的权力。其后,英国政府还颁布了《发明开发法(1964,1968)》、《应用研究合同法(1972)》、《不公正合同条款法(1978)》和《竞争法(1980)》。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促进了科学技术转移渠道的畅通,维护了研究开发的秩序,限制了非法垄断技术等阻碍大学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不利因素。

  韩国依法管理技术转移相关活动

  韩国重视通过运用科技法规来管理科学技术,把行之有效的科技政策条文化、法制化。韩国也依法对科技实行统一管理,有效地发挥了国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导作用。韩国1997年颁布《科学技术创新特别法》,并在1999年做出修订。该法作为韩国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法律基础,明确提出促进国家重点研究开发成果的产业化,使科学技术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快速地发展。2000年颁布了《技术转移促进法》并在2001年做出修订。按照修订前的《技术转移促进法》,国立、公立大学和学院的教授所做出的职务发明须转给国家或地方政府,从而将授予的专利权归属国家或地方政府。修订后的《技术转让促进法》规定,由国立、公立大学和学院建立的公司来接受技术转让许可费,从而使国立和公立大学或学院获得拥有和使用专利权的权利。2001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并在2004年做出修订,它是韩国科技进步的根本大法。该法确立了韩国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定了国家重大科技政策和决策的形成机制,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商品化制度。

  各国政府支持技术转移的计划和项目

  为了有效地支持和促进本国的技术转移活动,一些国家的政府不仅建立了自己的技术转移政策及法律体系,还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了相应的政府计划或项目来实际支持其国立科研机构与大学的技术转移活动。

  针对企业的计划和项目

  各国政府针对企业的技术转移计划或项目一般是以企业为着力点,通过支持其与研究机构或大学的技术合作项目来促进技术转移。

  美国在1992年出台了《小企业技术转移法》,要求国防部、能源部、卫生保健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制定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资助小企业、大学研究人员、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以及非营利研发机构的合作研发项目。预算超过10亿的联邦机构都要将其预算的0.15%投入到STTR。此外,根据1988年的《技术竞争力法案》,由美国商务部所属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制订了“先进技术计划”(ATP)。该计划重点面向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将美国一些研究公司、独立研究机构的大批研究成果,经过进一步的研究开发转化出去。它支持实验室样品开发、成果技术可行性研究等工作。NIST每年提供3600万美元资助该计划,而且不需要偿还。

  针对研究机构与大学的计划和项目

  各国政府针对研究机构与大学的技术转移计划或项目与针对企业的计划或项目不同,一般是以研究机构为着力点,通过资金和政策来鼓励研究机构与大学的科研成果产业化,进而加速技术转移。英国政府在1998年开始设立“大学的挑战”种子基金,所有的英国大学均可以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申请。对获胜的大学按照大学与政府1:3的资金配套对大学技术转移活动进行资助。1999年则开始了“科学企业中心”计划,鼓励优秀英国大学设立创业中心,并对创业中心资助100万到400万英镑不等的经费。该计划支持大学教师和学生的创业实践,促进创业文化的发展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进行。2000年设立了“研究之外”基金,鼓励大学设立专门针对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机构以促进大学与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的密切联系;向企业销售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成果;支持创建衍生企业;为科学和工程类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在企业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工作岗位等。其资助额度为每2年100万英镑。该基金现已更名为“高等教育机构创新基金”。

  芬兰的国家技术创新局(Tekes)的研究商业化计划是以支持Tekes研究成果商业化为目的的计划。企划运营由芬兰科技园联合会担当。Tekes主要负责资金的援助。2002-2006年,该计划每年接受投资金额达250万欧元,有184件项目从1500多件研发主题及商业理念相关的投资候选对象中脱颖而出,并成功地进行了商业化。现在该项目以“Tekes研究商业化计划2008-2014”的名称运行,从2008年4月1日到2011年4月30日,该项目面向46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共投资约1200万欧元。

  直接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计划和项目

  还有直接针对国家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技术转移中介或促进机构进行支持的一些安排,设立相应的计划或项目,以此来推动国家的技术转移工作。2005年,韩国技术交易所和地方政府联合启动了“先导性技术转移办公室支援项目”,该项目现由教育科学技术部、知识经济部、国家均衡发展委员会主管,韩国学术振兴财团、韩国技术交易所及“连接韩国”项目组具体负责实施,意在资助大学、研究院所及区域技术贸易所共同参与的技术转移项目。韩国技术交易所200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该项目的参与机构已达37个,包括18个大学和10个研究院所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和9个区域技术转移中心。

  法国在2009年12月为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振兴经济,时任总统萨科奇提出总投资350亿欧元的“大额国债计划”(2010年更名为“未来投资计划”),其中9亿欧元用于技术转移促进机构,使资助技术转移成为了促进法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一步。该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大型集团和研究机构建立6所大型技术转移促进公司,改善技术转移的效率。

  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计划和项目

  为了促进技术转移,各国最普遍采用的做法是通过设立国家的产学研合作促进计划或项目。

  美国商务部创新与创业办公室和经济发展署(EDA)在2010年5月宣布了一项与NIH和NSF联合投资1200万美元的创新竞赛计划——“i6挑战”计划,旨在通过驱动创新与创业以及建立强大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以促进创新思想进入市场。该计划由EDA负责管理。EDA将为来自全国范围的6个获胜团队各提供100万美元,NIH和NSF将负责余下的600万美元。

  2006年,为扩大对技术转移与产业化的支持,韩国政府实施了“连接韩国”项目,旨在帮助大学、研究院所等公共研究机构实现技术转移和技术商业化,并对此类机构聘用技术转移专门人才进行长期的资助。政府还向大学、研究院所派遣了专利管理顾问,以进一步帮助大学、研究院所制定专利战略和开展专利管理。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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