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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作者:李顺德 发表时间:2014年07月11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中国的发展站在了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我国经济转型与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决定》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市场经济形成发展的历史,也是对市场经济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基础性作用;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更广的范围和更大的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市场在配置资源中所起的作用,从“基础性作用”演变为“决定性作用”,看似仅一词之差,其实是质的飞跃。这一飞跃来之不易,是我国整整21年实践和探索的结果。实现这一飞跃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正如《决定》所指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改革发展,制度是根本。《决定》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部分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些重要论断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工作既是宗旨和指南,也是基础和依据。毫无疑问,产权保护制度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财产权包括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是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从一定程度上说,也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基础。我们应该从这一战略高度来理解和认识知识产权制度。

  应该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支撑经济发展的作用日渐显现。但是应该看到,当前制约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仍然不少,经济体制改革与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任务远远没有完成,经济体制改革的潜力还没有充分释放出来,这些都与制度建设,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密切相关。例如,如何让企业真正成为创新的主体,一直是非常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大型国有企业本来应该成为创新的“国家队”,但其中的一些企业在创新意识和能力方面却并未起到带头作用,许多企业还存在短视行为,更注重眼前利益,不愿意加大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这些问题,看似细枝末节,实际上也反映出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需要将知识产权制度、国家创新体制、企业配套政策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改革,予以健全和完善,才能从深层次上解决这些问题。

  同时,如何发挥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是值得认真思考、需要深度解析的问题。只有不断完善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现代产权制度,才能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诸如秩序不规范、规则不统一、竞争不充分等弊病。只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进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才能增强市场活力,实现更有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就必须坚持以深化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基本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不动摇。

  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

  《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具有深远意义。知识产权制度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就应该为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作为整个纲要的核心加以强调,并明确提出:“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内容,与全面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高度一致的。贯彻、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息息相关,相辅相成。将两者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可以更好地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与基本经济制度筑牢基础。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加快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知识资源”是构成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源,应该充分发掘、利用。《决定》指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一种重要的财富,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即“知识资源”,构成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源。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掘、利用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资源,当然应该包括“知识资源”。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配置“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资源的法律工具。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支撑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要想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能动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资源,大都与知识产权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配置这些资源几乎都要涉及这样或那样的知识产权问题,妥善处理这些知识产权问题,才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能,保持各种资源的平衡,实现各种资源的最优配置。

  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转移机制

  《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多处强调“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明确提出:“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作用,坚持技术创新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完善国家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充分发挥技术市场__的作用,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鼓励和保护创新的制度。创新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发明专利,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才能够获得发明专利。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要进行实质审查,就是看它具备不具备这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当中如果把创造性的“创”和新颖性的“新”结合起来就是“创新”。要申请专利就得是一个创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新的技术条件,就无法获得专利权,就不能得到相应的经济权利。一件作品要想获得版权必须要具备独创性(或称原创性),商标设计要想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必须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又称区别性),构成商业秘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新颖性(又称非公知性),都与“创”和“新”有关。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内对于自主创新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国家、产业界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为数众多的科技成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亟需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手段。科技成果能否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关键和瓶颈。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17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它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第12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2013年正式启动。科技部会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等联合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起草工作,已经在2013年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消除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以法律手段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关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个具体实践。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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