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知识产权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程永顺 发表时间:2014年07月14日

  自从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在我国,不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的专利权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权猛增,各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也呈大幅增长趋势。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2008年为25480件、2009年为30626件、2010年为42931件、2011年为59612件、2012年达到87419件,每年的增长幅度都很大。每当看到这类数字增长,看到各类新闻媒体上报道相关案件,查阅相关法律文书时,总会产生一些思考。

  思考一

  有人说,“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上升,说明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了”,这话准确吗?

  不可否认,经过政府多年的大力宣传,我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的确在提高,但是,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增多并无必然联系。其实,在欧洲有些国家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很高,而体现在法院的纠纷却极少。我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增多,应当与不尊重、不知如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有关,是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反映;另一方面说明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在增加。

  近年来,知识产权问题确实得到了广大公众的关注。但是,到底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含哪些内容?各项知识产权是怎样形成的?各项权利的界限在哪里?怎样做才算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对自己的权利怎样保护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广大公众并不十分明了。因此,在许多知识产权纠纷中,作为被告并不一定真的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许多纠纷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法院受理的纠纷多了,是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的结果。

  当然,当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受到了侵害,知道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这说明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增强了。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还是应当在全社会提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思考二

  有人说,“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大多是新问题,法律规定尚不明确”,这种说法正确吗?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是一项保护智力创新成果的制度,随着科技创新的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与保护创新的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我国的几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经过了几次大的修改,应当说,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早已建立,且日臻健全,有的已经相当完善。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之外,还有大量的由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这些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对法官审判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出了思路及依据。因此,本着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依法理的原则,可以说,在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基本上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当然,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有的条款比较抽象,不够具体,尤其是不可能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形逐一对应,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法官在办案中根据立法精神,通过对个案的判决论证,辨明法理。当然这也是对法官司法水平的检验。

  思考三

  有人说,“当事人尤其是权利人要打官司胜诉越来越难了”,事实上真是这样吗?

  打官司就是诉讼,诉讼就要遵守一整套规矩,即诉讼程序。从起诉开始,立案、答辩、证据交换、开庭、合议、判决,之前还有收集证据,之后还有判决的执行、上诉等,哪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哪个程序都不能轻视。可以说,打官司本来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为了公平、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诉讼的程序规定越来越细,对诉讼各方的规范更细化;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涉及文化艺术的各个方面,在保护权利人的垄断权、排他权的同时,又要顾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确定权利稳定性、权利范围、侵权判定标准、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等问题时,法官要均衡考虑许多因素,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证据,这样一来,诉讼当事人必然会觉得打官司越来越难了。应当说这属于正常现象。

  因此,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最好不要先急于到法院打官司,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行和解、调解,只有实在和解不了,再考虑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思考四

  有人说,“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时间拖得太长,当事人拖不起”,这是事实吗?

  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行政机关调解和向法院进行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其中司法解决是最后的途径,也是权威最高、效力最高、执行力最强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因此,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保障。

  诉讼时间的长与短是相对的,与外国相比,我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审限是最短的,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审限均有明确规定。所以很少听到外国当事人反映我国法院审判案件时间太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下法院审判案件的时间会延长:一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这时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可能会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反诉专利权无效的另一场诉讼的审理结果;二是案件中遇到了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可能会委托第三方即鉴定机构作技术鉴定。在这两种情况下,侵权案件的审理时间往往会托得比较长。除此之外,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时间并不长。当事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要有耐心。其实,为了最终的公平正义,多等一些时间有时也是值得的。

  思考五

  有人说,“官司赢了也判赔不了多少钱,打官司是得不偿失”,这是什么原因?

  权利人提起被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其结果很多是法院判决赔偿金太低,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反映很大。这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一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由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那么什么是实际损失?在一些案件中很难讲清楚,讲清楚了也很难用证据证明;二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这种财产价值本身比有形财产难以计算,在很多案件中,怎么计算无形财产的价值损失有很大争论;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赔偿主张往往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法官办案要以证据为依据,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支持权利人的高额赔偿主张;四是有的权利本有瑕疵,也会影响到法官对赔偿额的考虑,比如,专利权不稳定、权利保护范围不清晰、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不强、权利即将到期等。当然,最大的问题还是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价值本身的认识不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还不够大。

  近年来,在《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中,侵权赔偿问题受到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相信未来会有所改变。

  作者简介: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首页投稿广告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版权:《高科技与产业化》编辑部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1800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四环西路33号 邮编:100080

联系电话:(010)82626611-6618 传真:(010)82627674 联系邮箱:hitech@mail.las.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