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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经营
作者:罗涛 发表时间:2014年07月14日

  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过程始于知识产权保护,但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通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而不重视知识产权经营,其结果就是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负担,这与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轻松完成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鲜明对照。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割裂开了。如果技术转移和商业化不以知识产权经营为抓手,那么知识产权保护还将继续成为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负担。

  硬币的两面

  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目前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纷纷设立专利基金,这是一个好现象,说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意识在提高。但是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将知识产权工作等同于知识产权保护,而没有认识到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从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角度看才有意义。知识产权经营远比知识产权保护复杂,也更为全面,知识产权保护只是知识产权经营的一个环节。知识产权经营与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其实是一回事,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只是硬币的一面,硬币的另一面则是知识产权经营。技术转移和商业化与知识产权经营是不可分的。

  问题是,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往往将技术转移和商业化与知识产权工作割裂开,认为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就是科研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工作就是知识产权保护。殊不知二者可以统一起来,知识产权保护只是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第一步,如果就此止步,技术转移和商业化仍无从谈起。毕竟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使命是技术转移,而不是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

  单纯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出现在企业,这是因为,企业虽然与大学和科研机构都要从事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二者的出发点和方式有很大区别。企业是营利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出发点是用知识产权构筑起企业的市场地位,确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都有自己的专利战略。至于是否将某项技术商业化则取决于企业的发展战略,不少专利被企业束之高阁,仅仅作为技术储备。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时是为了保护而保护。企业也有资金实力这样做,因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时是多多益善、不计成本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则不同,作为非营利机构,大学和科研机构要将宝贵和有限的资金首先用于教育和科研,技术转移并不是首要使命,大学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大学和科研机构本没有必要拥有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进行技术转移和商业化。

  核心是经营

  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核心不在于知识产权保护,而是知识产权经营。知识产权经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它意味着大学和科研机构要从经营的视角去看待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保护之前就要对技术进行评估,看看该技术是否有应用前景,是否有企业会感兴趣。在技术有应用前景和有企业感兴趣的前提下,再着手申请专利,这样可以避免专利申请的盲目性。其次,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着手进行知识产权许可,这意味着大学和科研机构要进行技术营销,寻找合适的许可对象,在确定了许可对象后,还要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这样才正式宣告技术转移的完成和商业化的开始。第三,为了使知识产权许可收入最大化,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将非独占许可放在首位,非独占许可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许可收入,而且可以促进技术公平合理扩散,让尽可能多的企业能够使用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第四,在独占许可情形下,大学和科研机构还要监督企业的技术商业化进程,如果企业未能成功将技术商业化,大学和科研机构还要终止许可协议,将技术许可给其他企业商业化。第五,大学和科研机构经营知识产权的要点在于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而不是出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授权,能使大学和科研机构始终拥有技术转移的主导权,而出让知识产权所有权,大学和科研机构将丧失技术转移的主导权。第六,技术作价入股不可取,应该先进行知识产权许可,在初创企业无法缴纳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大学和科研机构要允许初创企业以股权来替代部分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第七,知识产权许可既要面向初创企业,也要面向广大的现有企业,既要面向中小企业,也要面向大企业。

  带动和反哺

  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目前热衷于知识产权保护,但同时也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有成本的,专利申请需要聘请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撰写专利申请书,还要支付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如果是申请国际专利,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更高。而大学和科研机构自身经费紧张,往往需要从课题组的科研经费中预支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有条件的大学和科研机构还拨出专款,设立专利基金,资助国内外专利申请。中央和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对大学和科研机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和补贴。这些举措虽然有力推动了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都没有触及问题的要害和根本。

  在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都不用为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发愁,因为知识产权经营自身完全可以带动和反哺知识产权保护。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当然要预先支付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但这笔费用是可以得到回收和补偿的,回收和补偿的前提是知识产权经营,也就是为一项技术找到感兴趣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在与企业商谈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时,会要求企业偿付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企业通常会表示理解并接受。因此,在西方,由作为许可对象的企业偿付大学和科研机构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已经成为惯例。

  模式多元化

  目前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都实现了模式多元化,以德国马普学会为例,马普学会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模式很多元:包括开展知识产权许可、组建初创企业、开展合作研究三个模式,三个模式是同时并存,相互交叉的,其中开展知识产权许可就是知识产权经营,在三个模式中是最为基础的。例如,马普学会组建初创企业的前提是,初创企业要接受马普学会的知识产权许可。马普学会开展合作研究的前提是,合作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马普学会,企业作为合作方可以优先获得马普学会的知识产权许可。

  反观我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在组建初创企业和开展合作研究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缺乏以知识产权许可为内容的知识产权经营,因而只能两条腿走路,不能形成知识产权经营、组建初创企业、开展合作研究三足鼎立的多元化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格局。尤其是三者当中最为基础的知识产权经营的缺乏,使得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缺乏章法,不科学,不规范,缺乏可持续性。

  填补经营空白

  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真正开展知识产权经营的寥寥无几,成功案例更是屈指可数。目前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较为成功的知识产权经营案例是:2008年华东理工大学与财富五百强企业之一的美国瓦莱罗能源公司(ValeroEnergyCorporation)签订石油焦气化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获得超亿元的技术许可费。因此,问题的症结不在于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缺乏可转化的科研成果,而是在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过程中,大学和科研机构急于求成,追求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没有建立起专门经营知识产权的机构,没有构建一支知识产权经营的专门队伍,没有制定出完备的知识产权政策,缺乏经营知识产权的经验,更没尝到知识产权经营的甜头。当务之急,大学和科研机构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扎实实开展知识产权经营。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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