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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科技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作者:寻舸 邱晓天 发表时间:2016年03月28日

 

  科技金融体系是指为了促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各类金融要素与科技要素汇集和融合而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从结构要素看,科技金融体系包括公共科技金融体系、创业风险投资体系、科技贷款体系、科技资本市场体系、科技保险体系和科技金融环境建设体系等。构建合适的科技金融体系能有效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实现科技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硅谷、日本筑波科学城、新加坡肯特岗科学园和以色列等科技金融发达地区的高科研产出和活跃的创新创业活动都离不开适应地区特色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区域科技金融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经济制度、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文化传统、法律环境、企业发展模式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其运行机制和发展路径。

  从运行机制看,科技金融体系可分为市场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包括美英式的资本市场主导体系、日德式的银行主导体系)、政府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如以色列的YOZMA风险基金)、社会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如台湾的社会关系融资体系)。一般而言,在金融市场比较发达和银行体系较成熟的地区适合采取市场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如美国科技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局、科技银行、资本市场和天使投资等。在市场失灵和科技金融正外部性明显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这些地区往往根据特定的行业、区域、发展阶段和特定的科技活动及市场等采取政府贷款贴息、信用担保和直接提供融资等措施。社会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则是通过亲朋好友和业务关系形成的社交网络进行融资,以台湾为代表,主要采取自我融资和非正式融资方式。其主要优点在于融资速度快和能解决银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策和政府主导下的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

  虽然世界各地的科技金融发展各不相同,但是每个地区所采用的科技金融体系并不是一成不变,其演进规律遵循“X现象”,即一个国家在发展科技金融的起步阶段,基础设施、扶持政策、法律制度和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科技金融市场效率较低,通常是以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体系为主导,以弥补市场失灵。过渡阶段的地区往往处于“X”的交叉点,即政府和市场的作用都处于关键的时间节点上。但科技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法律和政策环境优化,政府主导型体系便会向市场主导型体系演变。

  我国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我国从2011年启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开始,陆续推出科技投入体制改革、科技银行、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新三板、科技保险等一系列举措,基本构建了我国公共科技金融与市场科技金融相结合的科技金融体系框架。

  从地方实践看,我国科技金融体系建设表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如北京中关村“一个基础、六项机制、十条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上海、江苏的“硅谷银行”模式,杭州“路衢模式”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成都的“盈创动力”模式,长沙的“麓谷”模式等。同时,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中存在一定的区域非均衡性,呈现东部发达,中西部滞后的非均衡局面。

  从科技银行的发展看,截止2014年,我国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大部分仍集中于长三角地区,数量达82家,大约占全国的50%左右。而中西部地区的科技银行主要分布在武汉、长沙、成都、西安等地,大约占全国25%,且由于区域信息机制的不完善,科技银行对中小科技企业的科技信贷规模远低于东部地区,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要滞后于东部。

  从股权投资的发展看,2015年我国80%左右的创业风险投资主要发生在东部发达地区。如2015年天使投资金额中,北京、上海、浙江、深圳分别为43.41亿元、14.13亿元、10.91亿元和9.46亿元;而中西部地区的四川、陕西、湖北、江西、

  湖南分别为2.26亿元、1.63亿元、1.61亿元、0.28亿元和0.22亿元。2016年1月新三板挂牌企业共涉及28个省,从总数来看,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分列前三位,各完成挂牌77家、64家和61家企业;分别占比15.6%、13.0%和12.4%;其中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共115家,江苏省、北京市、广东省分列前三位,分别挂牌19家、18家、17家,分别占比16.5%、15.7%、14.8%,远超中西部地区的企业。

  从引导基金分布看,东部沿海地区较为密集,数量占70%以上,长三角地区已经呈现区县级扩展趋势,而中西部地区相对较少,数量不足30%。近年来,湖北、湖南、四川、陕西、内蒙古等地引导基金发展迅速,但在规模、特色和引导功能等方面与发达地区相差甚远。从科技金融环境看,目前优质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等地都设有相应的政府专门管理协调和服务机构,营造了较好的科技金融环境。但是仍有大部分地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大量科技园区缺乏枢纽协调和综合服务机构对项目评估推介、信用担保、政府引导基金和中介服务进行全面规范和整合。

  综上所述,我国科技金融体系的建设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处在发展和转型过程中,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构建和完善适应国情的科技金融体系有效促进科技和金融的全面融合,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科技金融制度体系,对促进我国科技金融的全面和适度均衡发展以及防范科技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完善我国科技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第一、从顶层设计上大力推进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由于目前我国科技和金融体制转型不彻底和不同步,需要顶层设计推进科技金融中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的协调发展。首先,建议成立国家科技银行,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贷款,并负责制定科技贷款相关的政策。同时从分享投资收益、风险补偿、税收等方面给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科技贷款灵活政策。其次,建立科技金融统筹和管理机构,加强政策协调。科技金融统筹机构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整合相关政策资源,强化制度保障。科技金融管理部门主要对各类引导基金、科技金融专项、科技保险补贴、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进行宏观规划、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最后,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转轨和对接机制、支付结算体系和银行体系,大力建设场外交易市场,分散资本市场的地方风险,加强对新三板的金融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大力发展适应地方特色的多元化科技金融体系。我国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存在区域多元化特色,应建立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多元化体系。一要根

  据区域科技创新动态发展灵活调整科技金融结构。针对处于发展初期和基础薄弱的地区,应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并引导银行降低放款门槛,重点完善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体系。针对科技金融较为发达的地区,则应完善法律法规,重点完善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覆盖企业成长不同阶段的市场主导型科技金融体系。二要加大对区域科技创新产业群的支持。从设立特色产业贷款平台、贷款贴息、合作信用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出台支持发展产业集群的科技金融政策,促进金融产业链和科技创新产业链各环节的深入合作。三要根据区域科技金融资源禀赋特点,加强区域创新文化培育,引导有区域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务业聚集发展模式。四要根据区域科技资源和产业特点,大力发展区域特色的场外交易市场。

  第三、政府的工作重点要放在优化科技金融“软环境”上。我国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中,政府转变职能存在“缺位”、“越位”和政府效能不高的问题。因此,一要加大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区域科技型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外部信用评级数据库、担保机构评级数据库和科技型企业融资信息网;实施科技信用工程,充分发挥科技信用的集成和共享功能。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用激励机制。二要提高科技金融公共服务效能。要建立学习机制,提高政策制定者的人力资本,加强科技金融理论与政策研究,引入科技金融专家咨询,民主协商机制,保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高效性。三要建立区域科技金融绩效考核和风险监控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科技金融绩效的政绩考核,建立区域科技金融协调发展预警监控和风险防范体系。四要加大科技金融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建立区域科技金融人才合理流动的信息库和互动平台,与本地高等院校合作,联合培养复合型科技金融人才。组织科技金融培训班,鼓励科技金融人才交流,形成人才聚集氛围,稳定科技金融人才队伍。

  第四、积极推动科技金融的区域合作。针对我国科技金融体系建设存在区域不平衡和区域资源配置的低效问题。一是对中西部地区的科技银行落户、新三板扩容、资本市场培育、引导基金等实施适度倾斜的政策,加大优惠力度,吸引科技金融机构入驻。在中西部地区形成三到四个科技金融区域中心,并积极引导其发挥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和扩散效应。二是中西部地区要营造开放型和服务型科技金融环境,积极承接发达地区的各类金融资源,强化区域科技金融的联动和共享。三是突破区域行政壁垒,打通周边地区的屏蔽效应,发挥科技金融的溢出效应,加强区域间科技金融资源的合理分工与合作。如在长三角、京津冀、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建立跨行业和地区的区域性联合场外产权交易市场和科技金融信息共享平台。

  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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