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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升华专利运营
作者:李小娟 唐炜 发表时间:2015年12月24日

 

  科研院所和高校专利运营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次修订案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充分反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恰逢其时,使我们有机会用专利运用的新业态支撑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首先,该法增加、修改的部分对我国过去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办法和举措。同时,这次修订充分考虑了与专利法等其他知识产权基本法之间的衔接,避免了因为法律冲突而影响其适用性。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对于科研院所和高校专利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厘清,将专利运营中一直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等政策风险从制度上进行了明确定义。

  关于处置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这就有效简化了过去进行成果转化时的审批和评估手续,节约了交易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明确了收入权归完成单位,而不是收归财政。第四十五条关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比例也从20%提高到了50%,这些都能有效激发第一线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热情。同时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这就解决了事业单位因为工资总额限制无法兑现奖励的限制,可以真正使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分享其应得的报酬和奖励。

  为什么我们认为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明确可以极大地促进成果的转化呢?实际上,201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在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遴选了20家中央级事业单位正式启动了试点。总的来看,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整个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高,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1)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明显提高。这次改革试点将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赋予了单位,相关激励、考核等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单位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从试点情况看,改革试点政策受到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人员和科研人员的普遍肯定和欢迎,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明显增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明显增强。

  (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明显提升。大部分试点单位围绕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建章立制,使成果转化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同时,这次改革试点“开了正门”,有助于将以往“打擦边球”、“灰色地带”的成果转化纳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3)加速转化了一批科技成果,催生了一批科技型创新企业。得益于这次改革试点,试点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明显加快,转化的科技成果数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截止2015年年4月,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完成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4090万元,专利(专有技术)73件,成立(入股)4家企业;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按照新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转化了两个化药1.1类抗肿瘤新药,每个品种的合同额均超过1亿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离子膜交换技术”三项专利、量子信息实验室专利、“固体燃料电池技术”以作价入股方式完成转化;北京化工大学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立学科性股份公司工作,目前已有2家完成注册组建,3家正在协商落实等。

  上述试点成果充分表明了单位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可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克服以往技术转移中存在的如政府部门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转化时效,成果收益处置不合理等问题,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此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立法层面对科研机构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进行了明确,使试点单位之外的机构也能借鉴试点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必然能使更多的机构加快成果转移转化的步伐,在专利运营方面也能有更大的作为。

  同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这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技术转移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也十分有裨益,技术转移机构及其专业化队伍建设将得到加强。技术转移和专利运营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既要精通本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又要掌握法律、经济等多方面的技能,以往因为激励机制的缺失,很多专业人才不愿意从事技术转移的工作,或者从事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不高,有了针对性的考核和激励,将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加入到技术转移的工作中来,形成技术转移人才的生力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相信各个科研机构和高等学院将按照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原则,在对现行相关管理制度清理的基础上,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和主要环节,制定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决策、科技成果定价、人事及考核评价、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收益分配、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科研人员创业等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践探索,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治理体系、专业化技术市场经纪人队伍、构建转移转化市场机制和科技服务新业态、科技成果培育、学科性公司、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孵化平台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

  作者单位:

  李小娟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

  唐炜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知识产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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