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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思考
作者:陈宝明 发表时间:2014年08月15日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势和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也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

  在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已不适用于我国当前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发达国家经常使用技术转移、新技术商业化等概念,却很少使用科技成果转化概念,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要进一步制定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政策和措施,没有必要继续使用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要应答这一观点,有必要对科技成果转化概念进行进一步的理解。

  简单地说,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创新取得的成果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得到应用的过程,强调的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过程,更加注重结果,即不论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方式还是计划方式进行了转化,最终都实现了应用,因此更强调技术的生产力属性。这与“技术转移”、新技术商业化等概念存在显著的区别。一般来说,技术转移是指技术或知识转移或扩散的过程,所以,不论是地理位置的转移,还是所有权属性的转移,都可以说实现了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概念强调的是技术的扩散和流动情况,但是可能离实际的应用还有距离。技术转移越活跃,说明技术扩散和应用的可能性越大,但是技术能否最终应用于实际,并不是技术转移所能决定的。新技术商业化,则是指新技术形成产品或者产业的过程。而实际上,很多科技成果只是在生产中应用的过程,并不会完全形成产品或产业,因此,这样的概念只是更强调形成产品或产业的那一类技术。

  可见,“科技成果转化”更强调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偏重于生产力层次的概念;而“技术转移”更强调技术的扩散和转移,强调的是技术在市场上交易的过程,偏重于生产关系层面的概念。因此,从我国强调技术的实用性以及最终得到应用的初衷来看,强调“科技成果转化”显然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需要。

  确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是市场逐步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发达国家促进技术转移的经验,促进我国技术的转移和扩散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一定时期内,我国政府仍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特别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仍然很低,市场机制仍不完善,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赶超发达国家的迫切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强调统筹资源配置、克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最终__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发达国家促进技术转移政策强调技术的商品属性,但是在科技成果的最终应用上往往缺乏有效的手段,近年来由于技术买卖和炒作而阻碍科技成果在实际中应用的问题,也成为制约发达国家科技发挥支撑作用的一个重要障碍。对此,我国更应吸取发达国家教训,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是否只有面向产业的成果才需要转化

  根据我国1996年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出的定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从一部法律所要规制的关系来看,对科技成果的边界进行限定是有必要的。但是,必须注意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远远不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一部法律所能够解决的。从广义上来看,一切科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都可以称为是科技成果,而把科技成果局限在“具有实用价值”的范围之内,则大大地限制了政策的实际效果。

  科技成果转化体现的是对科技发展方向的引导,就是说,任何科技成果,包括纯理论研究成果或基础研究都有转化的问题,而并不是只有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才有转化问题。从广义来说,人类的一切科技成果最终都要用到实际中去,只不过转化的周期有长有短,转化的形式多种多样。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不同的,比如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阶段,更强调的是应用研究和科研开发成果在产业化中的应用,而处于科技领先阶段的发达国家,在发展新兴产业过程中,基础研究与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越来越短,基础研究的成果转化问题日益重要。我国具有多层次的经济发展需求,既面临着工业化加速发展的紧迫任务,也面临着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经济增长点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和方向,就不能认为基础研究以及纯理论研究的成果转化问题并不重要,而应强调比较全面的科技成果转化概念,对多层次的经济发展需求提供支撑。

  科技发展的动力始终存在着供给驱动和需求拉动两个方向,一部分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从生产实践中产生的需求;另一部分是在科技发展驱动下,进行自由探索,符合科技本身演进规律的需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既要保证需求导向的科研活动真正满足实际生产活动的需要,又要能够建立有效的转化机制和社会环境,从而将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自由探索成果能够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成果来看,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的是实用性的问题,意味着科学和技术研究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不同类型的科研活动在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规律和过程,不同性质的基础研究转化情形也不一样,因此,不能用一种方式和一个标准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进行要求和评价。

  科技成果转化是谁的责任

  近年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有很多批评,比如认为成果转化率不高,大量科技成果束之高阁,等等,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科技发挥支撑作用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却需要仔细辨析科技成果转化背后所隐藏的深层次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是存在的,谁又是造成这些问题的责任承担者?且不论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是否科学,因为在实际调研中往往会发现各个单位统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并不低,但却缺乏统一的评价指标和体系。科技成果转化存在问题和障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存在差距是毋需质疑的。导致对科技成果__转化现状诸多指责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各创新主体的职责不清。

  从现代社会进步的需求来看,分工是社会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率的重要途径,每类创新主体在市场经济中都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如果忽视了这些机构的功能定位而一味用一个标准去衡量其业绩恐怕是不妥的。高校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主要职能,在服务社会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因此在高校的评价体系中,科技成果转化还没有成为高校的基本职能。高校作为一个机构,可能要承担着成果转化的职能要求,但是具体到从事科学研究的教授,这样的要求又不具备约束力,而且也不一定合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高校的职能进行明确的界定,面对通过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的要求,高校需要探索新的体制机制,来保证各个职能之间能够和谐运转。而对于科研院所来说,国家和社会对其提出成果转化、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它也应在众多职能之间寻求平衡,以中科院为代表的科研院所在促进成果转化方面已经探索了院地合作等卓有成效的方式。因此,平衡各职能之间的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恐怕是高校和科研院所满足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主要途径。

  在各创新主体功能明确的基础上,政府应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应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并尽量选择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组织方式,使项目在立项和研发过程中都能够体现产业创新的需求。如果科研项目组织本身与成果转化的要求是脱节的,那么很难说责任在于项目的承担者。当然,在当前我国各方面创新主体能力存在不足的情况下,还很难达到这一理想状态,更多地依靠产学研各方的合作来实现成果转化的目标,而这一过程本身是很难的。

  科技存在自身发展规律,面向国家需求的科研开发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前沿性,这些科技成果的转化,往往需要发挥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作用,比如以风险资本、资本市场为代表的金融体系,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成果承接能力的产业体系等。包括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中试、工程化等环节,由于产业体系不完备,也构成了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这些在发达国家主要依靠企业来解决的主要环节,都成为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障碍,迫使科研开发者不断向下游延伸,与产业对接,也使得科技研发部门链条日益加长,功能日益增多,更极端的是科研开发部门通过自办产业的方法来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突显了社会化成果转化机制的缺乏。

  综上所述,用单一的指标,如成果转化率等来笼统地衡量某类创新主体的业绩恐怕是不合适的。换个角度看,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可能是由于科研部门效率过高、产出较多,而产业界和社会缺乏承接能力而造成的。近年来,国外的一些专利经营公司到我国高校大量收购专利,这些以前被视为“垃圾”的专利,在不同的评价标准下具有不同的价值,恰恰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可能出在我国整体社会环境的不足上。

  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是什么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而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正是在市场经济规律支配下而产生的无穷动力和需求促进着科技成果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科技与产业需求不断结合。因此,一方面存在着对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指责,另一方面,大量的科技成果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支撑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从创新主体的关系来看,我国高校接受企业的横向课题经费逐年提高,2010年,我国高等学校R&D经费内部支出中,来源于企业的达到198.5亿元,五年中增长近一倍。大量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自发地形成了合作关系,促进了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必须对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所起的作用有清醒的认识。政府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最基本的是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基础作用,这就要坚定不移地把深化改革作为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把市场机制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保障。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科技成果难以及时应用到生产环节中去,也不能及时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等,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进行了许多改革,促进了科研院所的企业化,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得到加强。未来,我国应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明确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设,构建功能明确、结构合理、运行有序、良性互动的国家创新体系。当前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关键是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决发挥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作用不能阻碍甚至破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二是把完善法律和政策环境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着力点;三是要处理好政府资助科技成果的转化问题。

  成果转化的动力来自于哪里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能够给创新主体提供成果转化的动力和压力,并构成了成果转化有效进行的原始驱动力。但是,由于科技发展存在自身规律,不可能完全融入到产业体系中去,因此,从微观主体来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问题,在于部分创新主体能否成为成果转化的责任主体,即是否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如果没有,就意味着缺乏充分的激励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比如,我国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其成果转化的需求主要来自于外部的压力或考核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机构的转化职能,但是这种外部的要求很难成为机构发展的内在动力。在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和科研院所缺乏足够的激励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职务发明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职务发明人并不具有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特别是在具有其他考核指标,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即可完成组织考核目标时,更没有动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激励机制不健全,只能靠外部要求来驱动。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外部的驱动因素是需要的,但首要的是还是激发成果持有人的内在动力。解决科技成果的产权问题,是世界各国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政策的核心。美国的《拜杜法案》将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所有,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而从外部激励来看,世界各国采取多种措施来促进财政资助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比如美国规定一定规模的财政资助科研机构必须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来从事技术转移,但是这类机构在运行中遇到很多障碍,包括收入来源不稳定、运行效率不高等。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由于产权制度的缺失,成果转化的责任主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不能有效结合,从而不能有效地激发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积极性,导致科技成果无法有效转化。我国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要深入研究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责任人的激励问题,特别是对促进成果转化的产权制度应有所安排。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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