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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技术集团发展经验
作者:陈宝明 发表时间:2014年05月28日

  英国技术集团(BTG)被认为是国际技术转移的最大中介机构之一,最早从经营政府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开始,逐步发展成为从事技术转移的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中介机构,在推进知识产权和先进科研成果的商业化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我国当前的技术中介机构规模较小,大量的政府资助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英国技术集团的发展对于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英国技术集团成立背景与发展历程

  政府财政科研投入始终是R&D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学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竞争日益加剧,各国越来越关注科技成果的应用问题。英国拥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但受到传统重科学轻技术、重发明轻产业观念的影响,科学研究优势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科技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经济之外。

  根据英国法律,政府公共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归国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推动政府公共资助形成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英国政府于1949年组建国家研究开发公司(NationalResearchDevelopmentCompany,简称NRDC),专门负责对政府公共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进行商品化。为进一步明确国家研究开发公司的职责,英国1967年颁布的《发明开发法》规定,NRDC有权取得、占有、出让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研究所取得的发明成果,而政府资助所产生的研究成果一律归国家所有,由NRDC负责管理。

  为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1975年,英国工党政府又成立了国家企业联盟(NationalEnterpriseBoard,简称NEB),主要职责是进行地区的工业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研究高技术领域发展的投资问题。1981年,英国政府决定将NRDC与NEB合并,改名为“英国技术集团”(BritishTechnologyGroup,简称BTG),仍拥有原NRDC对公共研究成果管理的权利,其目的是为英国大学、研究委员会以及政府研究机构创造的新科技和工程产品及工艺提供财政资助来促进技术开发。

  1984年11月,英国保守党政府废除了《发明开发法》关于国家垄断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规定,而给予发明者自主权,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发明创造。这样就打破了BTG无偿占有公共资助科研成果的权力,迫使英国技术集团走向市场化。1991年12月,英国政府把BTG转让给了由英国风险投资公司、英格兰银行、大学副校长委员会和BTG组成的联合财团,售价2800万英镑,促使BTG实现私有化。1995年BTG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

  BTG私有化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拓宽技术来源,从最初着眼于国内市场,主要依靠研究院所和大学,发展成为75%以上收入来自英国以外业务的国际化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技术转移的科技中介机构。进入21世纪以来,BTG在开展技术转移服务之外,加强运用风险投资手段,逐步扩展业务领域并实现由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向实体化经营公司的转变,并把自己定位于一个国际化的专业医疗保健公司,致力于医疗保健、癌症以及其它精神疾病产品的开发和商业化。为拓展在医药领域的专业化优势,BTG通过一系列收购来加强自身的研究开发能力,2010年10月,BTG在美国设立公司来推广和销售自己的产品。

  主要业务及发展经验

  在技术转移方面的主要业务

  一是寻找、筛选和获得技术。寻找具有商业前途的新技术,是BTG的首要工作,BTG每年在世界范围内从公司、大学和研究机构等机构预选400项技术和专利,然后从中筛选和评估出100项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技术项目,帮助实现专利申请或实施专利授权。

  二是技术转移。BTG不仅充当买卖双方之间的桥梁,还进行专利经营。BTG对经过筛选的专利,帮助卖方申请、保护专利,资助技术的进一步开发达到实际应用的程度,再转让给买方。在20世纪90年代,BTG每年技术转移和支持开发、创办新企业等的营业额高达6亿英镑,其中技术转移上千项次,气垫船、抗生素、先锋霉素、干扰素等都是BTG成功的技术转让项目。

  三是风险投资。BTG是英国最大的风险投资机构,通过直接投资,以提供管理和经营专家的方式来帮助处于早期阶段的公司尽快成长。BTG的专利律师帮助企业共同制定战略性的专利投资组合,不仅保护投资公司的产品,而且保护了知识产权。目前,BTG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所投资产品的销售以及向市场推广产品取得的红利。

  四是支持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包括:帮助公营机构申请获得专利和生产许可证;资助大学师生对创新想法进行早期开发,共同安排高技术实验项目并提供“种子资金”;在大学中设高技术奖励基金,一个奖励项目大约5000英镑奖金;帮助有技术专长的集体或个人开办新企业,协助办理开办手续,提供资金帮助等。

  BTG业务发展经验

  独特的运行机制

  BTG由NRDC与NEB合并而成,兼具技术转移和风险投资的双重功能。利用投资,BTG就可以将技术转移双方的需求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因而能够得到供需双方的欢迎。比如,技术卖方往往一下子难以满足买方直接使用技术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BTG往往对卖方的技术进行投资和进一步开发,以达到买方的需求。BTG还直接投资和培育具有商业前景的技术,对技术开发方提出具有价值的建议。

  BTG同国内大学、研究院所、企业集团及众多发明人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同世界许多技术研究中心以及技术公司建立密切联系,使BTG在技术提供方和使用方中都拥有能够共同获得利润的合作伙伴,并形成国际网络,从而真正起到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纽带作用。BTG通过许可证贸易、合同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投资创办新技术企业以及采购科技成果等经营方式,取得了卓越成效,因而能够发展成为英国技术开发和技术转移的核心机构。

  专业化能力

  BTG内部组织结构高效、精简,200多个雇员都是具有技术和商业知识的人才,其中半数以上是科学家、工程师、专利代理、律师和会计师等,具有很强的技术、市场、法律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挖掘和评估出真正有开发价值的专利技术是BTG的特长,能够通过投资进一步开发技术和扩大知识产权使用范围,从而创造新的价值。BTG不仅通过转让技术获取价值,而且通过建立新的风险投资企业。正是由于BTG具备独特的专业技能,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学、研究机构虽然都成立了技术转移中心,但是对BTG这样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机构仍然有很大的需求。

  市场化转变是关键

  BTG是在政府直接支持下发展起来的。NRDC创办初期,英国贸工部曾规定8年内归还政府的全部投资,而BTG最初具有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的垄断经营权。BTG作为专门以风险投资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机构,仍然具有由国家授权的保护专利和颁发技术许可证的职能权利。另外,BTG还有根据社会需要保证对国家的研究成果或诸多有应用前景的技术进行再开发的权责,有权对相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这些都给BTG发展提供了很多便利,更容易得到英国公立研究机构和大学的信任。正是由于政府几十年的扶持,BTG才逐步实现自负盈亏,成为实力雄厚的技术集团。

  专利经营形成BTG综合优势

  BTG不仅注重技术转移和专利转让,更注重通过专利经营扩展已有专利的价值,取得长远市场利益。一是扩展或补充原有的主要专利授权。为延长关键专利授权的经济收入,BTG不断帮助已到专利保护期的专利产生新的补充专利,这样,就能够与发明者一起分享关键专利带来的源源不断的市场利益。二是通过“打包”多种来源的技术,获得多个专利,扩大专利覆盖面,获得更好的技术转让回报。三是开发非核心专利。到大型公司中寻找与这些公司主要业务方向关联不紧密的专利技术,筛选出具有潜在市场前景的专利,然后通过专利授权促进这些非核心专利的市场价值实现。四是预先投资于技术的进一步开发或技术升级,不急于把不成熟技术推向市场,而是尽量获得最大的利益。

  启示与建议

  目前,我国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仍然比较落后,距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给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带来许多障碍。BTG的发展经验给我国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培育龙头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中介机构体系建设可以有多种组织方式,比如形成若干骨干中介机构、大中小机构相结合,或者以中小机构为主等。从世界技术转移发展态势来看,各国围绕技术来源和转化的竞争日趋激烈,技术转移体系也逐步走上联合和规模化发展的道路,建立在规模基础上的综合竞争优势成为科技中介机构取得国际化发展的重要基础。BTG的发展正是在英国政府支持下,通过一定时期的垄断经营,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发挥风险投资功能和建立国际化技术转移网络,从而形成了国际综合竞争优势。通过扩大规模,有利于国内外联系网络,把握更多的技术来源,进而提高信息优势和信誉保障。我国科技中介机构虽然数量、种类众多,但是规模普遍较小、业务分散、资金实力不足,很多仍然依靠行政经费过日子,专业技能和国际竞争力薄弱,因此,难以深入推进国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借鉴BTG发展经验,需要把培育行业龙头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放在我国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通过政府的支持,迅速扩大中介机构的规模,增强资金实力,并探索与风险投资公司、技术交易所等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扩展现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功能和影响力,通过赋予政府职能、授权,扩展发展空间。

  形成国家资助科研成果的转化渠道

  随着财政科技投入不断增加,政府资助形成科研成果的转化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近年来,高校、科研院所在政府财政经费支持下,申请了大量的专利,但是由于转化动力和能力不足,大量专利得不到应用;另一方面,由于专利维护费用较高,很多专利申请后,往往由于不交纳专利维护费而使大量专利自动失去保护,一定程度上造成科研成果流失。国际上实力强大的专利经营公司到我国大量低价收购专利,使我国财政资助科研成果存在流失风险。BTG给我国财政资助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有益借鉴。英国最初通过把财政资助形成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全部授权给BTG,而使BTG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BTG失去了对财政资助科研成果的垄断经营权,但是,大学和科研院所仍然愿意把好的技术授权给BTG经营,而BTG也依靠自身超强的技术选择和市场开发能力,使财政资助科研成果最终得到有效的应用。与之相比,我国虽然大学、科研院所设立了很多的技术转移中心,但是存在专业技能以及市场开发能力方面的不足。在我国技术转移体系上,仍然需要像BTG这样的专业化中介机构来弥补不足。

  对于我国目前出现的大量政府资助科研成果流失的情况,应充分发挥国家保留的权利,规定政府资助科研成果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维持和转化,须无偿、低价或优先转让给特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运营,鼓励双方通过合同形成成果转移和转化中的合作关系。

  开展深度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

  科技成果往往需要经过进一步开发才能完全满足买方需求,所以在技术开发和使用之间存在着错位,而这往往是财政资助科研成果难以最终应用的关键环节。BTG通过专利经营和技术的适用性开发,有效地弥补了技术转移这一关键环节的不足,使供需双方的利益和需求得到有效的满足。目前,专利经营不足成为我国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的薄弱环节。我国多数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从事信息沟通和牵线搭桥的工作,既缺乏发现有价值技术的能力,又缺乏对新技术进一步开发、培育和经营的实力,因此难以找到获取最大利益的模式。从这一点上来看,加强具有综合优势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要培育具有综合优势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可以选择一些运作比较成熟并已体现出一定竞争优势的机构,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所等,鼓励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经营,对这些机构从事的技术转移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提高这些机构的专业化能力,并逐步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政府和市场共促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面临着市场化发育程度不够和政府支持不足的双向矛盾。一方面,大量的科技中介机构仍然具有行政背景,多数机构仍然依靠政府拨款,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专业化分工的程度不深,功能不强,特别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化科技中介机构更是很少;另一方面,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经费支持不足以开展更深入的中介服务活动,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也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从总体上看,在促进中介机构发展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还没得到有效的理顺。明确政府支持方式,推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成为我国科技中介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

  在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初期,政府应提供有效的支持,甚至可以通过授予一定的行政权力而促进中介机构培育出主要业务方向,但是,政府要适时推动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增强中介机构通过市场竞争获取收益和发展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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