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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与科技金融
作者:韩言铭 发表时间:2014年07月03日

  最近在山东出差,跟一些小企业主多有交流,发现这些企业的思维已经有所改变,很多同行由过去相互竞争的对手关系到现在开始抱团儿取暖。原本各个企业瞄准的都是眼前市场,各家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发展各自的加盟商。现在则由一个老板挑头儿,组成虚拟集团,大家参股其中。通过这种联盟的方式,可以降低许多额外成本,比如,可提高外宣和采购费用的议价空间,还可以共享办公环境……

  笔者认为最好的商业模式应该能让参与者共赢。“先考虑别人利益,再考虑自己利益,大家才能都有利益”。许多老板就是抱着这种想法才成功的。在科技金融这件事上,大抵也是如此。

  科技金融推进缓慢

  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和科技部门等一直在努力。但是效果并不算太好。比如在去年4月,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启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出台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在未来几年要共同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主要方向、重点任务和支撑措施。试点工作得到各地方政府和园区的响应和支持,但是创新有限,还是没有跳出此前的合作框架。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的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包括: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信贷原则,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性融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科技支行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三)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施力度,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

  (四)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股权代办系统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促进作用。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改制上市进程。探索利用债券工具和信托工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科技部在上述文件中特别强调了深入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要求通过创新投入方式和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方面的创新远远不够,就是走在前列的中关村科技园也还没有跳出已有的业务模式。笔者看来,要想实质性地推动这件事,唯有想出让参与各方都能获利的运行模式才可破局。尽管从理论上说,不用过多推理即可得出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结合后的种种好处。但是,要使两者发生化学反应还得有催化剂。当然,政府的推动和鼓励也有了,只是缺少商业模式的精细设计,能让各方利益通过精确“切割”显示出来。也就是说,要让各方明了,他们的获利能力可以通过合作快速化和扩大化。

  需重新设计商业模式

  设计这样的商业模式,需要非常熟悉金融机构现有产品架构的人,也需要熟悉科技产业发展规律的人,当然也需要熟悉政府办事规律的人。第一,要让政府政绩显现。目前是以地方政府推动最有实际效果,所以必须要让其工作成绩快速显性化,要在他的任期之内凸显出来,这样推动起来才有兴趣,有动力。第二,要让金融机构减少创新尝试的成本,要基于行业规范搞延伸,在既有架构上搞创新,以对接科技企业群。第三,要让科技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变得可得和易得,就像获取信息一样。相关金融产品的提供必须标准化,各个阶段需要什么样的钱,拿到这钱能解决什么问题,要付出多少代价,都要显性化,可预期和可控制。

  如果这样理想的商业模式被设计出来,肯定会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和扩散的速度。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模式不会是政府、金融机构也不会是科技企业设计出来的,最有可能会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设计出来。

  这是因为目前这三者的动力和能力都不足。虽然科技金融试点在很多地区被积极推进,但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是金融机构为给政府加分而做的一些工作,这些“创新”很可能是有违商业本质的。一是价值的扭曲,使科技金融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体现不出来。二是机制扭曲,政府挺起劲,但是市场响应不强烈。不是科技企业没有需求,而是这个市场还没有成形,细究其中的的原因大概有二:要么是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企业的需要,要么是这个“市场”(包括交易场所和产品)太不易获得。

  试点步子不能迈得太大,只能小步快走。而且只能在小范围内试验,一个支行一个园区的开展。而事实上园区内的那些明星企业早已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了足够多的资金支持,而针对这些企业设计的科技金融试点并不具有代表性,属于锦上添花,与急需资金的草根企业关系不大。

  当然,科技金融的大方向毫无疑问是可行的,也是必须加快创新的。只是在推进的过程中,希望有更多商业模式上的考量,从商业的本质,也就是利益的驱动上来推进这件事,恐怕设计这种新型科技金融商业模式的重担要落在中介机构身上。中介机构的介入将会加快上述三方的融合,当然它也会分得一杯羹。

  在这里,笔者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比如,山东的小企业主们能从过去的竞争走到竞合,既是市场环境变化的结果,也是企业主们求同存异的结果。金融产品的核心点就是对风险的管控,而科技企业最大的特征就是高风险,要让两者在“风险”识别上达成共识往往会很难,金融机构希望和有稳健现金流的企业打交道,而这恰恰是科技企业所缺乏的。科技企业最大的魅力是它的高成长性,这就需要熟悉两者风险定价的中介机构介入,居中调停并因此获益。也就是说,中介机构一方面能够增强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亦能减少科技企业的风险,使两者在对“风险”的认识上达成共识。需要找到一种思路,可以使中介机构有效聚集银行、风投机构的债权和股权投资能力,并通过入股的方式深度介入科技企业的管理,通过债权加快科技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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