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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研究与技术转移
作者:罗涛 发表时间:2014年09月28日

  基础研究分为自由探索基础研究和定向基础研究。前者是科学家在兴趣的驱动下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后者则是在应用和目标导向下对未知领域的探索。两种基础研究产生的科研成果一方面可以通过论文发表这一无偿的知识转移方式惠及社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有偿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方式惠及企业界。大学和科研机构是基础研究的主要承担者,如何将高水平的基础研究成果通过高水平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惠及企业界,是各个国家都要面临的问题。

  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有前提

  高水平基础研究是指具有原创性和首创性的基础研究,当然,能填补科学空白,肯定是高水平的基础研究。但是鉴于我国与西方的差距,我国很多基础研究都还处于追踪和模仿西方基础研究的阶段,如果能在追踪和模仿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和提高,填补国内空白,应该也是高水平的基础研究。例如,世界上最早的一批3D打印技术专利1993年出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机械工程系Michael Cima和Emanuel Sachs两位教授。麻省理工学院通过技术转移,使美国众多3D打印企业获得了3D打印技术,推动了3D打印技术在美国的商业化和产业化。我国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航空和航天大学等大学的科研人员,通过与国外的学术交流,在了解了3D打印技术这一世界机械制造领域最新的科技进展后,在国内纷纷开展3D打印技术的研制,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D打印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将技术转移至初创企业,由此诞生了我国第一批3D打印企业,缩短了我国与西方3D打印产业的差距。

  只有高水平的基础研究才能产生应用面广、影响大的基础专利,企业对于基础专利往往无法绕过,只有向大学和科研机构申请基础专利的使用许可,并缴纳使用费。最为典型的是生物医学领域的方法专利,制药企业和生物技术企业都要使用最新的方法,而大学和科研机构在生物医学基础研究领域具有雄厚的实力,经常产生基础专利。例如,1973年斯坦福大学医学院教授Stanley Cohen和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生物化学教授Hebert Boyer联合研制的基因剪接技术,是生物工程的一个里程碑的技术,斯坦福大学1980年将该项技术申请了方法专利,并面向制药企业和生物技术企业进行专利许可,截至1997年该专利期满失效,斯坦福大学向400多家制药企业和生物技术企业发放了非独占许可,获得了2.55亿美元的专利许可收入,制药企业和生物技术企业使用该专利研制出了125种新药,新药销售收入超过350亿美元。该专利的广泛使用还直接催生出了美国的生物技术产业。

  因此,能否产生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是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成功的前提。离开了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高水平基础研究需要条件

  不仅基础研究水平有高低之分,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水平也有高低之分。如果高水平的基础研究没有高水平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与之相匹配,那么,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就会大部分通过论文发表的方式,无偿转移至企业界。受益者可能不是本国企业,而是国外企业。西方在基础研究与技术转移和商业化两个领域都有显著成绩:不仅有高水平基础研究,而且有高水平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

  高水平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是指:技术转移可以尽可能地惠及更多的企业,而不仅仅是一两个企业;能创造更多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收入,而不仅仅是满足于简单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了事;能对一个产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不仅仅是成立一家初创企业;能持续稳定进行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而不是此一时彼一时。

  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要达到高水平,需要体制机制作保证。西方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最大限度发挥了成熟市场经济的优势,通过熟练运用市场体制机制,将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有偿、有序地转移至企业界。

  积极强硬的知识产权立场

  没有知识产权,大学和科研机构便无法开展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国家资助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科学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在西方已经通过立法明确将这部分所有权下放给大学和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下的知识产权归属,情形较为复杂,取决于大学和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力量对比。但是,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做得最好的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在与企业签署合作研究协议时,都理直气壮地要求明确合作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大学和科研机构。为此,这些大学和科研机构都制定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政策。不仅如此,如果企业拒不缴纳知识产权许可费用,大学和科研机构还要积极发起专利诉讼,打击专利侵权。

  以知识产权保护和许可为主线

  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始于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开展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前提,但并不能止步于此。接下来的重头戏是,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要面向企业界开展知识产权许可,也就是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许可企业有偿使用知识产权,大学和科研机构要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许可分为非独占许可和独占许可两种,当技术适用面广的情况下,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而当技术仅适合单个企业进行商业化时,则采取独占许可的方式。无论独占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许可对象都包括两类:现有企业和新组建的初创企业。对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初创企业,通常认为应该采取独占许可的方式转移技术,但实际上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对于自身的初创企业也经常实施非独占许可,对于现有企业也经常实施独占许可,因而在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对待现有企业与自身的初创企业时,并无亲疏之分,而是根据技术本身的特性来决定知识产权许可的方式。

  将非独占许可放在首位

  相比于独占许可,非独占许可对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过程中,大学和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分工和定位还是有差异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分工和定位是技术转移,企业的分工和定位是商业化。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分工,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许可时,会注意将技术尽可能惠及更多的企业,实现技术公平合理扩散。技术扩散本身就标志着技术商业化的成功。相比于独占许可,非独占许可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更为重视营销策略,大学和科研机构往往要为一项基础专利制定专门的许可条款,吸引尽可能多的企业前来争取知识产权许可。例如,斯坦福大学为基因剪接专利这一基本专利制定了专门的许可策略:低首付、低提成,使用基因剪接专利的药品上市后,企业才须交纳许可费用。此举吸引了众多制药企业和生物__技术企业前来签订许可协议,从而使得基因剪接专利成为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历史上最为成功的专利之一。非独占许可协议签订越多,获得的许可收入也越多,惠及的企业也越多,对产业的影响也越大。

  重视孵化和转化

  技术转移和商业化不是割裂的,而是彼此衔接的,有时还是彼此交叉的。彼此衔接是指大学和科研机构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标志着技术转移的完成,技术商业化由企业完成。彼此交叉是指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成果有时距离可商用化还有一段距离,为此,大学和科研机构也要承担一部分技术商业化的任务,这部分任务主要包括:设立专门基金,孵化技术;设立孵化器或科技园,孵化初创企业;将基础研究成果先转化为应用研究成果,然后再转移给企业。孵化技术是指将好的想法转化为产品原型,为此,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设立了概念证明基金,专门用于将好的想法推进至概念证明阶段。孵化初创企业是指为了给初创企业提供好的创业环境,有条件的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纷纷设立孵化器和科技园,将教育、科研、大企业、初创企业等创新资源集聚在一起,形成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将基础研究成果先转化为应用研究成果在很多基础研究领域都是常规做法,生物医学基础研究尤其如此。生物医学基础研究成果不确定性很大,企业不敢贸然跟进投入,为了提高生物医学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成功率,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着力填补基础研究与试验发展的差距,将实验室的基础研究成果先转化为先导化合物,然后将先导化合物申请专利,其后再许可给制药企业和生物技术企业。

   高度重视生物医学技术

  制药工业长期以来都是化学药占统治地位,生物技术迅速改变了这一格局,不仅出现了大量的生物技术企业,生物技术也渗透到传统的制药行业。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在生物医学基础研究领域产生了大量前沿成果,为制药工业和生物技术产业输送了不少方法专利和化合物专利。其中,方法专利采用非独占许可方式,惠及整个制药工业和生物技术产业,化合物专利则采取独占许可的方式,为制药巨头和生物技术企业提供了新药研发所需的化合物。两种专利为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大部分的知识产权许可收入来自于少数生物医学明星专利,以至于一旦某项明星专利期满失效,便会担心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收入会大幅下降,因而西方大学和科研机构高度重视生物医学技术转移和商业化。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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