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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1年创投新政
作者: 发表时间:2014年05月28日

  各直辖市先后出台QFLP

  从2011年1月上海市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到11月天津下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我国4个直辖市均已颁布出台当地的QFLP政策。对比上海、北京、重庆及天津四地QFLP政策,天津版QFLP在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本要求方面更为严格,要求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方面,天津QFLP允许基金全部由境外募集的外币资金构成,或由境外募集外币资金和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共同构成,上海及重庆并未对基金资金来源提出具体要求,而北京方面则要求由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和境外募集外币资金共同构成,外资认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50%;上海、重庆及天津地区对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高管人员的资质要求完全一致,相比之下北京QFLP在这方面十分宽松,仅提出高管人员“应在股权投资领域及股权投资管理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天津作为最后一个出台QFLP政策的直辖市,上海、北京及重庆三地的QFLP为其提供了借鉴,同时,天津QFLP完善了当中不明确的要求,落实起来更为清晰。

  专业的创投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通过调研发现,在具体的实施方面各地进展不一,对比四地,首先破冰的上海市已经取得实质进展,于当地落户的弘毅QFLP基金已经募集到位并已有投资项目完成,率先在募资与投资两个环节实现突破。

  VC/PE步入规范化管理时代

  近两年中国股权市场高速发展,繁荣背后非法集资的现象也开始滋生。为规范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2月14日正式付印酝酿已久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变自愿备案为强制备案,并从合格投资人、募集形式、信息披露等方面全面规范VC/PE行业。

  去年12月8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再度出手,下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剑指非法集资,从股权投资企业设立与资本募集及投资领域、风险控制、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五个方面对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提出规范要求。这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可以说是我国VC/PE行业从此步入“规范化管理新时代”的重要里程碑。

  券商直投基金政策开闸

  2011年7月,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一方面对既有试点券商直投机构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尤其对此前强调不足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直投公司设立直投基金放开了闸门,并确立了门槛。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测算,现阶段已获得直投资格的证券公司仍有逾200亿可用资金尚未入场,未来资金规模扩容潜力巨大。同时,政策开闸后允许证券公司成立直投基金,募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截至2011年9月,已有6家券商直投机构参与设立直投基金8支。此外,多数券商直投公司已经启动了设立直接投资基金的筹备工作,基金目标投资者群体将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试点业务开闸后,其所采取的“保荐+直投”模式以及其中因内控、监管不严造成的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等问题饱受诟病。虽然“监管指引”中对直投机构、直投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防火墙建设以及内部治理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各公司也依规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违规操作依旧屡禁不止。此外,券商直投所投企业上市后业绩变脸问题也引起业内广泛关注。虽然企业发展过程中盈利水平偶有波动属正常现象,但其中部分企业“变脸”速度之快、幅度之大令人担忧。由于券商直投所涉及的利益冲突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有相关人士建议直接叫停证券公司对保荐企业的直接投资业务,无论是先直投还是后直投。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这样的建议主要出于对保荐和直投业务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的担忧,但是一味叫停保荐机构对保荐企业的直投业务的做法比较草率。如果确实是直投机构发现优质项目并投资在先,且所涉及占股比例并未超过政策规定的7%的红线,那么是否由其所属券商担任保荐单位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券商直投业务的开展需要政策监管,并在发展中完善,“一刀切”的做法或将对机构的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保险资金获PE投资资格

  2011年8月,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颁布近一年之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正式获得PE投资牌照,成为首家获此牌照的保险公司。之后,中国平安也获得PE投资资格,险资涉足PE正式开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政策上的突破意味着险资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以及审批流程上的进一步优化,日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将更为便捷。

  由于保险资金一方面可以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投资于基金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其投资活动也将牵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的LP以及GP格局变化。如果保险资金作为机构投资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注资,对于基金管理机构来说,无疑在扩大基金规模以及优化资金结构方面都将有较大帮助。据清科研究中心了解,目前已有保险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接触,探讨对旗下基金进行投资相关事宜。此外,保险公司对于亲身试水投资未上市企业早已跃跃欲试,若其以直接投资方式投身股权投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将再添一有力竞争者。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新版《目录》继续加大引进外资力度,重点强调优化外资结构,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服务业条目在鼓励类中的比重也进一步增加。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分析认为,新版《目录》将进一步促进外商入境投资并购活动的活跃,并将引导外资PE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及服务业的投资力度,尤其是对医疗服务机构引入外资的开闸,对该行业企业融资影响重大。

  外资投资放宽跨境并购活跃

  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相关程序,新版《目录》,进一步推动外资进入方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于外资机构入境投资及收购释放出积极信号。新版《目录》在鼓励类中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对于上述行业,国家政策积极推动产业升级调整,正迎来大规模的行业整合及并购。外资企业凭借技术及管理优势,在其中极可能成为并购活动的主导者,因此新版《目录》有望将吸引境外产业资本与PE基金在上述行业寻找更多的入境投资、并购交易机会此外,新版《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并取消了新能源发电设备条目的股比要求。在循环经济领域,鼓励类也增加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池回收处理等条目。对PE行业而言,战略新兴产业一直是投资热点,此次《目录》的更新,将鼓励外资PE基金直接投资境内企业,因支付宝事件而使得VIE架构潜在风险凸显的形势下,新版《目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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