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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券与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作者:周文鹏 发表时间:2014年07月08日

  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过程中,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如何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研发创新、产学研深度合作的体制机制,促进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研发机构流动,培育和壮大创新型企业,对各级政府的政策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自2004年以来,荷兰、意大利、比利时、爱尔兰、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希腊、奥地利等欧洲国家相继推出了科技创新券政策。所谓科技创新券,是针对中小微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大学等科研机构缺乏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动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创新货币”。政府向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用创新券向科研机构购买科研服务,科研机构或企业持创新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

  创新券与现行财政科技投入相比最明显的优势在于创新券不是现金,只能购买技术创新服务,确保了专款专用,避免企业将创新资金用作其他方面,提高了政府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创新券政策为我国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创新券在宿迁、哈尔滨的实施情况

  2012年9月,江苏省宿迁市开始实施创新券制度,共有137个项目兑现科技创新券1026万元,带动企业科技投入1.32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兑现科技创新券108项、540万元,带动科技投入5064万元,财政资金带动企业科技投入之比达1:9.4。另一个实施科技创新券的地区是哈尔滨市香坊区。2012年8月,哈尔滨市香坊区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7个重点项目颁发了创新券,对成果转化方面的合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江苏省宿迁市

  宿迁市在2012年9月制定了《宿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并成立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创新券仅限用于本市企业向高校等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以及企业为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等。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的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3倍。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成立创新券专家评审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与初评工作,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初评意见,研究论证并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企业向高校等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添置研发设备的,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

  科技创新券的实施效果明显。一是扩大了受益范围,在已发放的企业、服务机构中,年销售额低于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占到86%;从未获得市以上科技资金支持的企业占到75%;已兑现的企业中有49%是首次获得市科技资金支持。二是更加明确支持科技创新,通过科技创新券将各类财政补贴资金集中,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针对性。三是杠杆作用凸显,科技创新券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同时高校等科研机构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企业逐步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哈尔滨市香坊区

  哈尔滨《香坊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2倍,直接调动了企业科技创新投入的积极性、主动性。目前获得创新券的企业配套资金投入都达到了2倍以上的标准,最高的达到5倍。2012年8月,首批获得科技创新券的7个产学研合作重点项目均通过了专家组的二次评审,每个项目获得1张创新券,每张券价值30万元,在创新券兑现前需要由专家组进行验收,项目按要求完成了,企业手中的创新券才可以兑换。哈尔滨鑫润公司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学院合作的“燃压机组熔模铸造高温合金叶片工艺研究”项目是首批7个试点项目之一,在获得科技创新券的时候正值企业科技资金投入出现短缺,创新券为企业与科研机构搭建了技术合作的桥梁,免除了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回报方面的后顾之忧,推进了项目的研发进程,该项目提供的产品已成功应用于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的燃气轮机压缩机组。

  国外实施“创新券”的有关情况

  欧洲的荷兰、瑞士、丹麦等多个国家相继出台了创新券政策。创新券是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设立的,申请主体必须是中小微企业。企业只能用其购买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服务与技术,带动科技资源向企业聚集。创新券的管理一般由主管创新的部门或非赢利机构负责。承接创新券项目的机构包括大学等公共科研机构,以及一些大公司的研发机构。

  各国创新券的类型不同,对应的研究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也不同,具体的分类如下:瑞士等国的创新券分为一般券与专项券,一般券面向所有技术领域,专项券面向特定的技术领域。丹麦等国采用基本券与扩展券的分类,基本券用于以研究为基础的科技项目,确保研发成果在研究阶段就已转移到中小微企业。扩展券则提供给较大型的研发合作项目,用于新技术的研究。新加坡实施的“创新与能力赠券”也有与“科技创新券”类似的功能,创新与能力赠券是从创新、提高生产力、人力资源发展与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四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的资助。

  创新券的运行模式及效果

  运行模式

  江苏宿迁、哈尔滨香坊区实施创新券的运行模式可描述为:政府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对创新券政策的实施进行管理、审核与监督;中小微企业向政府提出创新券申请,政府向审核通过的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中小微企业持有创新券向高校等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服务、科技成果、研发设备,并通过创新券资金带动自有资金投入技术创新;企业与科研机构的项目完成后,需要通过管理机构的审核,高校等科研机构才能向政府兑现创新券资金,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

  

  创新券成为政府、中小微企业与科研机构紧密联系的纽带,充分发挥了政策的导向性作用,构建起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指向性更加明确,使有好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不再为资金匮乏而发愁,同时也为科研机构提供有力保障,使科研机构能够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实施效果

  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带动作用。企业完全靠市场无法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进行引导,来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券的推出较好地发挥了政府公共投入对中小微企业创新的带动作用,也体现了政策制定逐步向普惠型的转变。

  引导大学等科研机构服务于企业的科技创新。通过创新券政策,政府为中小微企业降低了创新投入成本,为大学等科研机构提供了技术服务收益保障;而且在中小微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搭建了技术合作的桥梁,调动了科研机构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在创新券的推动下,逐步引导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联系,使创新资源逐渐向企业集聚。

  提高政府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都是企业急需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等。项目实施的结果,给企业带来了新技术和高附加值的产品。项目从企业需求中来,研究与企业生产相辅相成,不产生闲置的科研成果,不存在成果的产业化问题,加速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青岛市实施“创新券”的对策

  青岛市中小微企业现状

  青岛市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由于中小微企业资金实力、科研水平有限,多数中小微企业对科技成果需求迫切,而且研发投入普遍较低。同时,大学等科研机构担心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无法得到正常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积极性。江苏省宿迁市、哈尔滨香坊区的科技创新券,提供了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研发能力弱、创新资金投入不足、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渠道不畅等问题的样板。

  对策建议

  通过深入理解科技创新券的内涵及运行机制,立足青岛科技创新方面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为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的方式,推进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助力青岛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特提出以下建议:

  开展科技创新券实施之前的调研工作。青岛市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国内外科技创新券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学习成功的经验,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青岛市制定科技创新券相关政策作好准备。

  制定科技创新券政策。近几年,青岛市相继出台了多项鼓励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包括《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计划》等,对促进青岛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适合青岛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实际的《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明确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和咨询机构、创新券类型及面值等,并将“科技创新券”与青岛市已出台的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政策相关联,更好地推动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制定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充分考虑青岛市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特点,对科技创新券资金支持的规模、对象、方式、创新券的类型、面值、兑换条件等进行规定。比如创新券的类型,青岛市适宜采用一般券与专项券的分类,一般券面向所有技术领域,专项券面向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选择部分重点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建议青岛市选择优先发展和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券的试点工作,向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企业项目发放科技创新券,选择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中介服务组织等机构作为企业创新合作单位,并加强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作者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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