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建立在高水平的科研基础和完整的科研体系之上,主要包括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公共研究机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以及高校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或公司等技术转移机构。德国高校通过与企业科研合作直接进行技术转移或通过设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专业技术转移,并注重政策激励,激发发明人进行转化。波鸿鲁尔大学通过设立Rubitec公司,直接进行技术转移,实践中形成特有的技术转移模式,对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工作有诸多启示。
2013 年7 月,笔者随同济大学中层管理干部海外培训班赴德国进行为期两周的培训学习,先后访问了洪堡基金会(AvH)、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德国科学基金会(DFG)等德国科学研究相关机构,柏林工业大学、德累斯顿工业大学、波鸿应用技术大学、波鸿鲁尔大学(RUB)等德国高校以及中国驻德大使馆教育处,深入了解德国大学的教研体系。在RUB期间,与RUB下属Rubitec公司常务董事卡尔·格罗斯(Dr.Karl Grosse)博士就德国技术转移体系及其技术转移的工作实践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了解到RUB的一些经验做法。
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
德国有着深厚的科学传统和强大的科学基础,科技水平始终保持在世界前列。德国科研工作主要由高校、科学协会(如马普学会)、州立科学院和企业四大系统承担。其中高校是科研支柱,每年高校科研经费约占科研总投入的三分之一。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是建立在其科研体系基础之上的,科研机构不仅从事技术创新活动而且也深入到技术转移和推广的工作中。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中,除了高校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中心或公司等技术转移机构外,还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德国技术转移中心是德国的一个全国性非盈利公共组织,它分布在德国各地,原则上每个州有一个分中心。各分中心是在各州经济技术和交通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运行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来自政府,即各州的科技基金会,另一部分来自工商协会,即各行业企业缴纳的会费。中心的人员构成具有较严格的专业分类和配比,拥有较多的高新科技领域的博士和硕士,同时聘请领域内权威人士担任科技顾问。中心职能为:(1)技术交易服务,无偿为技术供需者提供中介服务;(2)咨询服务,为企业寻求合作伙伴,支持该地区的技术创新;(3)专利及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查询专利信息以及申请专利的咨询,为企业查询国内外的科技、经济和科研成果等各种数据;(4)本地区产业和科技发展的前瞻研究,探索对未来有深远影响的科研课题,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方向,并对在这方面开展科技研发的企业和机构提供各方面帮助,包括从政府部门、科技基金会和欧盟组织中为企业谋求创新资金资助;(5)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会和展会。
二是公共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密集的科研机构,包括马普学会(MPG)、亥姆霍兹联合会(HG)、莱布尼茨科学联合会(WGL)、弗劳恩霍夫协会(FhG)等公共研究机构。这些机构从事科技创新的同时,也推广自身技术成果以引导技术转移,如FhG是德国也是欧洲最大的应用科学研究机构,侧重于应用科技的研究。FhG下设62个研究所,遍布德国各地,近13000科研人员一年为3000多企业客户完成约10000项科研开发项目,年经费逾10亿欧元,其中2/3来自企业和公助科研委托项目,另外1/3来自联邦和各州政府,用于前瞻性的研发工作,确保其科研水平处于领先地位,为满足企业及社会的需求不断提供高质量的研发服务。FhG各研究所为企业及各方面提供科研任务,主要采取“合同科研”的方式。通过“合同科研”的方式,客户享有FhG各研究所雄厚的研发科技积累和高水平的科研队伍的服务,通过研究所的多学科合作,可直接、迅速地得到为其“量身订做”的解决方案和科研成果,使FhG的技术成果直接转移。
三是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德国州政府也参与建设各类技术交易平台,但一般只开展发起、组织和协调等行动,不直接提供主要经费。如不莱梅州Inno Wi GmbH技术转移公司,巴伐利亚研究基金会Bayerische Forschungsstiftung、柏林TSB技术基金会(TSB Technologiestiftung Berlin)等。在各州技术转移平台中,以巴符州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Steinbeis TransferCenter,STC)富有成效和相对著名。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成立于1971年,是史太白基金会的子公司,在54个国家设立了739个分中心,共聘用1340名员工,项目人员2907名,各类专家教授762名,各分中心独立核算、自由决策。定位于技术转移服务组织,担当政府、学术界与工业界的联系平台。主要服务包括:(1)咨询服务。包括一般咨询、专家咨询、管理咨询以及评估和专家报告。(2)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新产品、新工艺和新系统的样机开发、测试、专利申请到生产实施,以及现有工艺、程序和产品的工业技术进行优化改进等。作为研究与企业界的中介,拥有大批各领域专家,直接向企业提供高新技术,协助企业完成技术创新。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密切,可针对企业研发需求,安排与研究院所和工业合伙人的合作。(3)国际技术转移。向各分中心客户提供国内外技术项目信息,构建跨区域、国界的国际技术转移平台。(4)人力培训。为企业提供前沿技术的专业知识和成功管理战略的培训,包括举办技术或商务课题研讨会、信息对话、通报最新的关键技术;对企业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升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课程培训;成立柏林史太白大学,培养具有创新理念并有较强实战能力的工商管理人才。
德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模式
一是与企业科研合作,直接进行技术转移。首先,在德国,企业一直是科研创新的主体。据统计,2010年,德国企业科研投入总额为490亿欧元,占全国科研总投入的70%。在欧盟企业研发投资排名中,共有11家德国企业排在前25位。德国的大型企业普遍设有研究部和开发部,分层次展开科研活动。其次,企业与高校的科研合作非常普遍。为科研成果迅速转化,德国高校的科研活动十分注重与企业的合作,政府也积极参与并倡导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合作研究中心。比较有代表性的如RUB的研究所和蒂森克虏伯公司(Thyssen Krupp AG,全球型专业材料和技术集团)建立的新材料模拟研究中心,集结了原材料发展领域顶级优秀人才,包括工程师、物理学家、数学家和化学家等。企业方的合伙人包括拜耳材料科技公司(Bayer Material Science AG),萨斯吉特钢铁公司(Salzgitter AG)和博士集团(Robert Bosch GmbH)。学术方的合作伙伴包括马普学会(MPG)的铁研究所,尤利西研究中心和亚琛工业大学。不同于洪堡时期的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校企合作的研发模式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一体,以科研带动教育与生产,优化配置了高校的学术资源,将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目前,德国高校的科研经费中约14%来自企业,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参与研究项目的学生也开拓了眼界,得到了多方面的历练。
二是专门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或公司,进行专业技术转移。德国很多大学设有专门的部门联系与相关企业的合作事宜。如柏林工业大学设有技术转让部,职能是管理合作项目,宣传大学的重要技术成果,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柏林工大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数据库,企业如果对某个项目感兴趣,很容易就能直接找到负责的教授进行协商。同时,德国工商会提供的数据显示,80%的德国企业已经把高校科研成果市场化看成企业技术创新的一条捷径。德国许多大型企业都在高校开办研究机构,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优势为企业生产服务。RUB下属的Rubitec是负责RUB的技术转移的专门机构。
三是注重政策激励,激发发明人转化。德国法律保护科学家从事自由的研究工作,大学教授作为自由发明人对其研究成果的应用和专利申请有权独自决定。德国雇员发明法(ArbEG)第42章规定,德国独立发明人享有自由支配其发明的权利。实践证明,由于种种原因,发明者很难把专利成果和技术转化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而所属研究机构也由于不能从专利成果中得到利益,缺乏积极性,最终使得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被社会利用。设立于各个大学的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大学一方不能从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中获利,积极性受到制约,没有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德国高校每年申请的专利1500项,许多专利申请之后就束之高阁,缺乏后续活动,没有实现产业化,没有体现市场价值。2002年,德国政府司法部门修改了有关法规条款,将发明成果的产权关系从发明者调整到发明者所属研究机构。研究机构享有对发明者在职务中创造的发明,而非职务发明可以由发明者自由支配,但必须依照规定向所属研究机构登记报告。产权关系调整后,许多德国许多研究机构都成立了“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部门”(IPO/TTO)。根据相关法规,产权人和发明人享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发明人可以从发明实施净收益中获得30%的奖励),从而促进了德国的专利发明成果的产业化。
波鸿鲁尔大学的技术转移
波鸿鲁尔大学建立于1962年,位于德国人口最多、也是德国经济最发达的联邦州——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北威州)。RUB拥有德国最为完整的专业设置,共有20个系及100多个不同专业,形成一系列优势专业和学科,如自然科学方面,有神经学、微电子学、材料研究、激光物理、环保研究等。德国莱普尼茨奖从1992年来三次授予RUB(地质学、数学和医学)。随着鲁尔工业区的转型,RUB的教育方向发生转变,科研实力不断增强,2007年以后整个大学的最终目标定位在“精英化的力量”,在德国特别研究领域DFG的排名评选中位居前列。2012年《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中列第251位,2011年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列第201位。
强大的学科与科研实力使RUB产生了大量创新成果,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服务经济发展。RUB通过设立Rubitec公司,直接进行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Rubitec公司是RUB的全资公司,设立于1998年,也是德国北威州同类公司中的第一家公司,公司现有18名员工,作为RUB的技术转移公司,与RUB紧密相连,负责对接RUB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旨在促进RUB的研究和开发成果快速高效的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其运作模式如下:
一是发起和管理R&D项目,支持科技成果转化。Rubitec为德国中小企业提供与RUB的合作机会,协助研发项目的启动,支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和工艺;帮助项目通过北威州和联邦政府(BMBF,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的支持方案;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RUB的技术装备和设备,为企业提供法律和会计方面服务;帮助研究项目寻找投资或资金。
二是评估专利申请和许可,建立利益分配机制。Rubitec负责RUB发明专利申请和许可。对RUB教授的发明的新颖性和市场潜力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进行专利申请辅导。德国专利申请周期长、花费多、维持费用较高,只有技术转移工作人员意识到专利具有很好的市场化前景的时候才会申请专利。在RUB,如果教授或研究人员准备申请专利,RUB先对拟申请的专利进行预评估(每年一般有30~40个专利申请),经过评估,Rubitec一般帮助其中的5~10个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申请成功后,转让或许可收益分配时,一般教授占30%、RUB占30%、Rubitec占30%。
三是对接中小企业,促进RUB研发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德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是德国经济体系中最为活跃的组成部分,这些中小企业往往对大学的技术更感兴趣,也更易于吸收大学的技术。RUB工作的重心也就转移到了中小企业上,协助中小企业明确其技术需求,为科研成果的工业应用进行开发等。对RUB科研人员的新成果进行发布,并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匹配分析,实现了高效率的大学专利技术转移。
四是发起和促进初创的大学衍生企业。Rubitec为初创企业创始人提供建议及协助实施他们的经营理念,支持企业申请各类资助,帮助企业寻找风险投资。Rubitec管理着一个名为Innovation Fund Ruhr的创新基金(资金规模为60万欧元,由州政府、银行和Rubitec三方出资),通过举办创业大赛,资助优秀项目,支持RUB的大学生创业。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一般可以获得5万欧元的资助,资助期一般不超过5年,5年后是否继续投入,需要进行再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可以追加投资5万欧元。投资的形式为股权投资,Rubitec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25%(超过25%手续会比较复杂),股权可以转让,一般按照市场价进行转让,可以增值或溢价。2011年创新基金成立以来,每年收到10到12个项目的申报,一般选其中的1~2个进行投资,如2012年参与投资的“analysisasia”和“rent-a-guide”大学生创业企业。除了资金投入,创新基金还为投资项目配备创业教练(Coach),对创业团队进行辅导,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帮助等。
对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工作的启示
一是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并明确其功能定位。首先是技术转移机构与大学的关系方面,德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多是高校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如RUB下属的Rubitec即为其全资公司),RUB通过书面协议形式向Rubitec公司授权,全权委托处理RUB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事务。其次是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从创新技术到形成专利的指导(考虑市场前景),专利申请的代理、咨询、服务等。最后是对学校专利申请工作的管理并对研究成果潜在市场机会做评估,选择恰当的知识产权策略和技术转移策略,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是明确技术转移机构的职责任务。借鉴RUB下属Rubitec公司的运营经验,需要进一步明确技术转移的职责任务,主要包括:向研究者提供日常的技术转移信息;向研究者提供知识产权问题咨询;审查研究者提交发明申请是否可以进行专利申请;评估研究者提交发明申请是否具有潜在商业价值;委托和指导外部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事务;和工业界接触以便建立伙伴关系;联系投资家和企业家建立合作关系;寻找合适的开发基金和风险基金项目;承担研究者对外的意向性协议和许可协议谈判和协议签署;为研究者和工业界的合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文件;研究者的专利和许可战略的制定和开拓策略;评估创业公司的创建理念并协助和辅导制定经营计划和融资方案等。
三是完善技术转移相关激励政策。技术转移过程中要在政策上考虑到各方需求。第一层面利益相关者包括学术型企业家、研究所、有关部门、研究人员和团队、技术转移机构;第二层面利益相关者是科学园、孵化器、投资家、国家及区域或地方机构。需要处理好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利益需求关系。目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激励政策亟待完善:(1)出台科技成果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如《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规范科技成果的申报、奖励及保护;《专利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体系。支持有学术或产业导向性的研究开发;设立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已受到各类政府基金资助并已完成小试、具备进一步扩大试验条件、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出台《技术入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和规范学校以技术成果(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出资入股行为,进一步激活高校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四是建立不同专业类型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技术转移团队需要不同专业类型的专业人才,包括不同学科领域的技术专家、经济与法律事务专家、专利事务专家以及行政管理事务人员等。一般根据每一个技术转移项目属性要求来临时搭建项目工作团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工作团队有科学家、经济专家及法律或专利专家组成。
五是创新基金资助模式,促进大学衍生企业。大学衍生企业(Spin-offs)是RUB技术转移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级政府、投资机构联合高校设立了各种孵化基金、创业基金,支持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化项目以及优秀的大学生进行科技创业。如上海市政府财政全额拨款设立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EFG)与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设立基金分会,资助大学生科技创业。截至2013年底,累计共接受3280个项目申请,资助项目808个,累计已资助金额近1.5亿元,带动超过7000人就业,其中218家企业已原价退出,近40家年销售额过千万元,逾20家企业获得风险投资。以笔者所在的同济大学分会为例,基金规模2580万元,已资助设立115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已成为卓越人才培养的重要部分,这些大学生创业项目也有效地转化了学校的科技成果。目前,EFG的资助模式为股权与债券,与RUB的Innovation Fund Ruhr基金不同,EFG更体现公益性,基金退出时不增值、不溢价,基金没有造血功能,缺少自身造血功能,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可以借鉴Innovation Fund Ruhr基金的资助模式,通过分享创业企业的成长的溢价和增值,补充创业基金,实现可持续发展。或者在创业基金的基础上,建立创投公司,对接创业基金。这样,通过创业基金推动学校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培养,使更多的学科性公司、师生创业公司通过“技术+资本+人才”的方式,实现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产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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