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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产业的知识产权困境
作者:徐忞 发表时间:2015年08月27日

   2015年7月23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第十四届中国互联网大会在北京落下帷幕,互联网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再度成为热点议题。与会的张朝阳、马化腾等行业领军人物纷纷强调,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避风挡雨,二者的珠联璧合是大势所趋。

  其实早在10年前,国际创业产业界的著名专家约翰·霍金斯就曾预言,在网络迅猛发展的21世纪,黄金产业非创意经济莫属,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是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具体来说,互联网产业是指以网络为传播媒介,运用互联网技术从事网络信息资源的搜集、研发、生产、营销等活动,为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性产业。该产业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软件、视频、文本等,覆盖社会各个行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体指基于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在我国,知识产权分为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即著作权,它所保护的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通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工业产权则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是权利人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原产地名称等享有的独占性权利。当前,我国网络侵权行为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和专利权领域。

  一个是以科学技术支撑的新兴领域,一个是靠理论规范构架的法律概念,如何解读二者的联系呢?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为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毋庸置疑,互联网的崛起是人类文明从工业时代走向信息时代的标志,它创新了信息的整合方式,增加了信息的流动渠道,并通过实现信息商品化来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国家当权者、企业领导者以及个人在做某种决策时所需的“公有领域”信息,还或涉及处于“非公有领域”的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正涵盖了上述的知识产品。该制度作为平衡垄断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效工具,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明确,义务人的行为得以规制。有研究指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一半左右的技术创新或不会实际实施,另一方面,互联网产业反作用于知识产权制度,是其变革与完善的内在动因。由于互联网产业创新程度高,速度快,且日益趋向复杂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亦应作出相应及时的调整。例如,域名纠纷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游离在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之外。随着互联网行业的繁荣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这种新类型纠纷日益增多,现有制度所能发挥的作用捉襟见肘。

  为适应互联网环境,法学专家呼吁,域名知识产权专门保护法的制定应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划。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隔十几载,该司法解释现在仍是我国解决此类争议的直接法律依据。由此可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保护对象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通过这些影响一步步推动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

  挑战仍多

  尽管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各界已达成共识:互联网行业必须走向知识产权化。换句话说,互联网领域每一项智力成果的保护都应在庞大的知识产权体系中找到对应的依据,知识产权化后的互联网产品犹如披上铠甲的战士,才有能力与花样百出的侵权行为斗智斗勇。然而,知识产权在互联网大时代下产生的新特征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第一,知识产权更为抽象,无形。相比较股票价值可以被直观地体现在与之相应的纸上,知识产权则与代表着它的载体——那张“纸”是分离的。在互联网平台上,知识产权载体被数字化,这张“纸”也是无形的。第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更难以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利,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时期、范围内排他的独占利益。但是在网络空间,作品一旦被数字化,即可通过信息技术实施复制、下载等一系列活动。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给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带来挑战。例如,一本小说上传到网络后,其转载、下载很难为作者所掌握;即使确定未经授权被使用,那么被谁使用、使用程度如何等情况很难向法院举证。第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淡化。互联网空间的无国界性打破了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地域性,这是因为智力成果可以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快速传播。随之而来的一个可能趋势是,知识产权的侵权范围扩大,利益主体多元,案情诉求复杂。

  此外,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还可从行业自身和制度缺失两大层面分析。从互联网行业层面来看,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很薄弱。这种主观性的不足体现在多个纬度。例如,为了在残酷的行业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一些企业剽窃、模仿或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互联网产品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互联网产品的可复制性正为他们提供了可乘之机。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这几年由民间IT力量迸发、席卷全国的山寨之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对智力成果的赤裸抢劫,更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蔑视。另外一些企业既不懂得如何利用著作权,专利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作品和技术,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减少被他人侵权的风险,在侵权发生后仍是自认倒霉,缄默不语。他们放弃自身合法权益的争取,实为助纣为虐,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另一个原因源于法律规定与客观现实的冲突。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即使想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捍卫自己的技术、信息成果,也不得不考虑这个过程需要投入的时间、金钱和人力成本。以一项发明为例,从申请、审查到授权公告通常需要3年左右,这与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互联网产品构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的程序性带来的高门槛进一步促使不少企业望而却步,这一冲突导致的直接后果表现为我国企业整体的知识产权转化能力有待提高。

  制度缺失的尴尬

  从知识产权制度层面看,立法、执法、司法三环节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窘境。首先,立法的滞后性在互联网时代空前突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许多领域或者适用的法律单一,或者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商业模式并不受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于是抄袭他人商业模式引起的诉讼常常被归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类。但50%以上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只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适用依据,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的很多行为方式已大大超出了现有法律设定的情形。引用原则性条款也有其局限性:对“诚实信用”的解释,赔偿数额等实体问题并无统一的界定标准,从而易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再如,学术界热议的移动客户终端视频播放权问题也急需相关立法进行规制。简单说,云存储技术在为网民带来丰富的视频资源的同时,也引发了视频播放版权纠纷。近日,有“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之称的新浪诉凤凰网非法转播中超联赛一案以原告胜诉告终,但是体育赛事录制而成的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等相关理论的研讨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随着互联网行业的繁荣,类似的法律空白还会继续显现。此外,这种滞后性也与我国立法程序繁复耗时有关。例如《公司法》从起草到最后通过经历了15年之久。诚然,立法、修法关系国之稳定,反复审议论证十分必要,但我们应同时注意到,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变化快,其稳定性相较其他法律更弱。因此,当前立法程序是否仍适用于该制度值得商榷。

  其次,互联网侵权执法难问题是摆在政府、企业和网民面前的又一道难题。如前所述,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一经互联网上传,即没有了空间和时间限制,其下载、使用等行为已处于权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此外,互联网是一个虚拟开放的空间,每个人都能匿名在网络上使用文本,图片,音频等信息。高超的技术和隐蔽的作案手段也为侵权活动大行方便之门,此时用户没有了现实生活中道德舆论的约束,更容易在网络平台上实施违法侵权行为。侵权发生后,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确权难,取证难,责任分担模糊等问题。因此,欲从源头上制止侵权的网络监管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同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本身也有待改进。当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专门的执法机关,如海关;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普通的行政管理机关。这些行政主体依法具有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权,调解权和处罚权,从事的工作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因此有时会出现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情况。而且,一些地方执法主体由于业务素质有限或出于地方利益考虑,难以保证裁决的质量和程序的公正,而真正平衡各方利益。

  同时,来自司法实践的挑战也不容小觑。在以创新为导向的互联网领域,各类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这类纠纷涉及的领域从传统的商标、版权延伸至生物工程、微电子技术等学科,具有前沿性、疑难性、技术性等特点。不可否认,这要求审判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但现实中很多法官往往欠缺相关的技术知识背景,从而成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难的一个痼疾。值得一提的是,去年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座城市落地生根,这无疑给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审判水平的提高带来了曙光。但另一方面,自今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度实行以来,案件数量激增,知识产权纠纷也不例外。因此,总体上看司法资源稀缺仍是一大压力。

  创新解决方案

  以上只牵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冰山一角,但它们也是最亟待解决的一部分。鉴于此,应对症下药,有所作为。从立法角度来看,不能妄想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知识产权法典,试图将所有的法律问题囊括其中;也不能妄图炮制一个一揽子方案,企望一劳永逸处理纠纷而无视具体情境。第二点是要正确认识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一方面,随着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出色表现,欧美、日本等国在我国巧立各种名目的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首当其冲。因此,我国应注意参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国际接轨。

  第一,引导行业自律,增强法律意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倡导商业道德,营建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面对侵权,权利人应通过诉讼等公力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英美法系,知识产权又被称为“诉讼中的动产”。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这种权利处于隐形状态,只有在法庭上才能凸显出来。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人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后,有权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如果著作权人胜诉,则侵权人会被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随即显现出来。所以,以法律的武器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公允的判决不仅可申张权利人的权利,惩罚侵权人的行为,而且能保障行业的良性竞争。

  第二,鼓励企业创新研发,通过出版、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化的方法保护智力成果。对于初创中小企业,政府可以通过颁布倾斜性政策对其进行扶持。同时,可以考虑适当降低知识产权制度的门槛,如创新专利审查制度,缩短审查时间,定期面向企业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与实务的培训。

  第三,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立法,提高立法效率。首先,合理设置立法位阶,弥补互联网法律空白。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宏观性管理规范,适用较高位阶,而具体实施细则可由部门行业规章来规范。整合金融、科技、垄断等领域法规中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规定,增强法律体系的衔接性、完整性。其次,增强法律的前瞻性,尽可能地将未来一段时间内可预见的法律问题纳入立法考虑。这一过程可通过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调研论证会实现。最后,提高立法效率。互联网产业立法有较高的时效性要求,立法机关应培养效率观念,加快立法速度。必要时,可考虑简化立法程序。

  第四,严格执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一环。与司法程序相比,行政程序在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成本上具有巨大的优势,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针对执法难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可尝试与互联网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借助其先进的技术增强执法能力,例如在某些侵权高发的互联网平台,强制实行用户实名制度或者在匿名制选项下限制某些功能。行政部门还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违法侵权行为。此外,整顿行政机构体系,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责任权限,规范行政执行程序,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重视人才培养建设。

  第五,进一步优化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增加知识产权法院的数量,注重培养专业素养深厚的法官,善于发现、调查、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此外,设计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缓解审判压力的有效方法。具体来说,法院可考虑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部门,使诉讼与非诉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建立专业更为细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并赋予其所作出的调解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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