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Fraunhofer—Gesellschaft,FhG)是德国最著名的四个大型研究机构之一,(其他3个为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马普学会、主要从事定向基础研究和战略研究的赫尔姆霍尔兹大研究中心联合会和以小型研究和服务为取向的莱布尼兹学会),也是欧洲最大的应用科学研究机构。本文通过研究弗朗霍夫的发展过程和体制机制,总结其取得的主要贡献和成功经验,提出对我国技术转移机构的启示。
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成立于1949年3月26日,是联邦德国政府在二战结束不久,为加快经济重建和提高应用研究水平而支持建立的一个公共科研机构,以德国历史上著名的科学家、发明家和企业家约瑟夫·冯·弗朗霍夫命名。其总部设在慕尼黑,目前共有67家研究所及其它独立研究机构,研究领域包括微电子技术、材料技术、生产制造技术、信息通讯技术,以及环境、能源和健康技术等,分布于德国各地,拥有2万3千多名优秀的科研人员和工程师。为了与世界上当今和将来的科技、经济的重要发展地区加强联系,弗朗霍夫协会在欧洲、美国和亚洲设有分支和代表机构。
该协会的宗旨有3条:高效率地应用研究成果、进行卓越的研究、培养合格的科研人才。从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上来看,弗朗霍夫协会是民办、公助的非营利科研机构。所谓“民办”是指其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非营利机构,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同时在日常运营中不受政府部门的干预,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所谓“公助”是政府部门提供其基本的运行经费以及协会的各个研究所通过竞争取得政府的科研项目。所谓“非营利”,是指该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进行有收入的、与科研工作有关的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得用于出资人和机构人员的分配,而是用于事业的再发展。作为非营利机构,按照德国的相关法律,该协会享有税收优惠。
弗朗霍夫协会的管理体制主要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高层管理者会议等机构组成。
会员大会由协会成员组成,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科技界、工业界、商业界和公共部门的杰出人士以及来自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共同组成。执行委员会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执行委员会的4位成员中有2位是知名科学家或工程师,1位是有经验的商业管理人士,另1位则必须曾在公共服务部门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学术委员会是协会的内部咨询机构,其成员由协会各研究所所长、研究所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每个研究所选举出来的科研人员代表组成。高层管理者会议是协会管理和运行的协调机构,由执行委员会成员和七个学部的负责人组成,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研究所是协会的基层单位,自主开展工作,并进行独立核算。在协会和研究所之间,还设有“学部”这一层级,其基本功能是协调同一学科领域里不同研究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科研资源的共享与高效利用。
弗朗霍夫协会各研究所所长均由所在地的大学教授担任,且大部分所长都曾经担任一些大企业的董事或研究与发展部的主任,这样有利于把当地产业界的科技需求、大学的科研能力和研究所的科技开发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
弗朗霍夫协会在国际范围促进并开展应用研究,直接为私营、国营企业乃至全社会服务,提供技术完善和商业成熟的产品和服务:一是从事面向样机制造的产品开发与优化;二是开展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开发与优化;三是进行新技术推广,包括提供最先进的测试条件对产品进行性能测试,对服务企业的人员进行培训,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规模化提供支撑服务等;四是开展科技评估支持,包括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趋势分析报告、环境评价和投资前分析报告等;五是开展包括提供资金筹集建议(注重面向中小型企业)、认证服务(包括颁发认证证书)等其他服务。
弗朗霍夫技术转移主要有下列几种途径,分别是合同科研、派生公司、许可证、掌握技术的人的流通、与企业的战略合作、创新集群项目。
弗朗霍夫协会的研究经费来源于多种渠道,通常分为“非竞争性资金”和“竞争性资金”两大类型。“非竞争性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欧盟投入的科技事业基金、联邦国防部等部门下拨的专项资助等;“竞争性资金”则指公共部门的招标课题、企业研发合同收入及政府对此类合同的补贴、民间基金会的资助等。弗朗霍夫协会主要经费来源见图1。
由于弗朗霍夫协会取得了政府公共经费的资助,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对其进行监督。主要有: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公众可以很方便地从其网站上查询到弗朗霍夫协会的经费收支、工作绩效等情况)、对研究机构的科研绩效进行评估等。
在评估方面,弗朗霍夫协会每年要向上级政府部门(联邦政府部门和州政府部门)汇报两次工作情况。同时。政府组织外部专家对机构的绩效评估,一般为4年至5年一次。评价一个机构业绩的基础是该机构一直以来的科研活动,主要指标有:合同研究收入、科学奖项、申请的专利、成立的分立机构、吸引企业合作的地区性动议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的实际行动等。同时,也对其承担的政府科研项目按照合同内容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估和评价。
弗朗霍夫的主要贡献和成功经验
作为德国乃至欧洲最大的应用科学研究机构,弗朗霍夫协会定位于专门从事应用型研究,尤其是技术导向型应用研究。它向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和公共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实现科技成果的转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协助企业解决自身创新发展中的组织和管理问题。1991年,世界上第一台MP3就产生于弗朗霍夫位于埃尔兰根的集成电路研究所。该协会同样是欧洲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协会积极参与欧盟的科技发展项目,特别是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环保、能源、健康等领域进行一系列战略性的研究。协会注重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最新需求,不断调整扩展新的研究方向,为应对能源与气候变化危机,2009年,协会在德国不来梅港建立了最新的风能与能源系统技术研究所(IWES)。经过60多年的发展,弗朗霍夫已成为世界上最高效的技术转移源泉之一和强大的创新驱动力,成为德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一员。
德国拥有一整套结构完善、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科研体系。在整个体系中,大学基本上从事自由灵活的纯基础研究,这种基础研究往往根据教授的兴趣和资助来源确定;马普学会倾向于做大学很难完成的指向性相对明确的基础研究,其年度经费预算一般相当于两个中等规模的大学,但其科研产出却远远超过两所大学的总和;赫尔姆霍兹国家研究中心联合会和莱布尼茨科学联合会则从事大型复杂系统研究以及大型科学实验装置的建造和运行,有较强的前瞻性、战略性和公益性;弗朗霍夫协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新的技术;大型企业的研究机构主要从事与产品直接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一般而言,纯基础研究主要由公共财政来资助;下游的工业研发,如产品中试等的环节都主要由企业、公司等民间资本来支持完成。弗朗霍夫协会所做的工作介于这两者之间——聚焦于支撑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研发。弗朗霍夫协会聚焦于支撑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研发,在国家创新链条中处于基础研究、与产品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两者之间,成为连接二者的关键环节,使政府和企业双方面都愿意为其提供支持,这种清晰的发展定位使弗朗霍夫占据了德国国家创新链中的关键一环,是其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弗朗霍夫协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均具有强烈的企业化色彩。借鉴企业运作模式,保证了协会运转的高效和发展活力。在为企业及其他服务对象提供科研服务的方式上,主要依靠“合同科研”的合作机制,由企业就具体的技术改进、产品开发等提出需求,委托协会有关研究所开展有针对性的研发,并支付研发费用,研发完成后成果转交给委托方。在资金筹措机制上,弗朗霍夫协会研发经费既包括政府资助,也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的招标课题以及来自产业界的研发收入。这些体现现代企业的运作理念的做法,为弗朗霍夫协会的高效运转和发展活力提供了保证。
对于一个科研组织来说,人才是第一位的。弗朗霍夫协会在研究人员的管理与使用上有着非常灵活的机制。协会研究人员队伍有着“多元化”和“年轻化”的特点。弗朗霍夫的研究所大多设在大学内部,大学教师自然成为协会科研人员的重要来源。同时,德国的科研机构允许吸收学生参与项目研发,研究生在参与协会项目研发的同时,还要开展学术研究,用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博士学位。另外,协会还面向社会招聘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据统计,协会40%的研究人员为高年级学生,这一做法使得协会科研人员的平均年龄不超过40岁。
协会对于科研人员的管理则具有“流动性”和“项目化”的特点,协会所属研究所实行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人员管理方式。一般来说,只有在研究所连续工作超过10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才可能得到终身工作职位。协会的大多数科研和技术人员都是合同制人员,协会一般与新进人员签订与承担项目周期一致的3~5年的定期合同,合同到期或项目完成后,员工一般都要离职或申请进入其他项目组。两类岗位执行不同的薪酬标准,固定岗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合同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薪酬。除了为社会做贡献外,弗朗霍夫认为这些流动的科研人员日后将成为他潜在客户的关系资源,这也是市场开拓的一种需要。
弗朗霍夫模式启示
明确政府对技术转移机构的引导作用
积极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不断增强区域的科技竞争力,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弗朗霍夫协会最初是由政府组建的,并一直受到政府的重点支持,但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却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各种合同而确立的。政府一方面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资金支持,同时还应积极介入科研机构的管理,通过对其运行的引导、控制和约束来确保事先约定的公益目标能够实现。这样,既保证了科研机构的充分自主权,也保证了政府对科研机构的有效监督。
加快知识生产型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技术转移机构主要分为两类:知识生产类技术转移机构和知识转移类技术转移机构。弗朗霍夫高效开发了具有前瞻性的产业共性应用技术,并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提供技术转移,属于知识生产类技术转移机构。
我国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形式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和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其中大多是知识转移类机构,它们发展存在区域、产业上的不均衡,在职能上存在官本位思想。我们应选择在科研条件成熟的地区、市场发展潜力较好的领域建立应用技术研究机构,即知识生产类技术转移机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对其提供基础性支持,保证其公共服务职能,并引导中小企业将科研转移至此类机构。
加强政府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资金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对技术转移机构直接进行资助的方式促进技术转移的发展,例如对国家及地方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可设置5~10%的项目经费专门用于技术转移。此外也可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使技术转移机构围绕企业及市场需求提供服务,提高技术转移效果。此外,还要充分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不同环节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的产业化发展。
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技术转移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努力探索和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加快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搭建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商业化市场交易为机制、以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实现科技成果和技术产品化、商业化和资本化,加快科技成果和技术转移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培养实用型技术创新人才
弗朗霍夫形成了培养创新人才的一种有效途径:国家进行职业教育引导,高校开展基础教育培训,应用技术研究机构提供实践指导,学生可在弗朗霍夫协会工作时申请博士学位,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必要时可对专业技能优秀的人才提供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鼓励和支持,并倡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学生在技术转移机构中兼职。
作者单位:青岛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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