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创新驱动需降低增值税
作者:薛薇 魏世杰 发表时间:2018年07月16日

  我国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改革拉开序幕。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但面对国内外经济发展新形势,特别是科技创新与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产生于传统大工业时代的增值税面临诸多挑战,继续简并税率并降低标准税率必要且紧迫。

  创新型经济需要较低增值税率

  目前增值税负偏高

  增值税是对企业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但本质是对工资和利润征税,税源基础与所得税(个人和公司)相同。

  “轻资产”的创新型企业税负相对较高。高科技企业的“轻资产”特征明显,必然面临较高的增值税负。因为在新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才是最重要的创新资源,其作用类似于物质资本。

  处于价值链高端的创新型企业税负相对较高。根据“价值链”和“微笑曲线”理论,研发、设计等带来的附加价值高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因此,创新型企业创造的增加值一般会高于普通企业,必然面临更高的增值税负。

  中小创新型企业税负难转嫁。企业可转嫁增值税税负给消费者,但转嫁程度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中小企业的市场议价能力较低,但创新动力最强,是创新型企业主力军,也是颠覆性创新的主要力量。中小创新型企业存活和发展十分困难,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较高。因此,中小创新型企业增值税负相对难转嫁。

  数字经济对增值税征管带来挑战

  在数字经济时代,交易成本大幅降低,经济和社会的组织形态从工业经济时代的集中化走向信息社会的分散化,生产者按照个性化需求组织生产经营的方式灵活且多变,去中心化、去地域化、个性化产品、产业融合等特征显现。

  产业融合使增值税促进经济专业化分工失去意义。在信息技术革命引领的新经济时代,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模式变成协作一体的生产模式,产业融合是突出特征,如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制造业服务化、产业链跨界等。产业融合不仅是信息技术革命向传统产业全面渗透的必然趋势,也成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内容。历史上,增值税的产生是顺应并有助于促进传统大工业时代的经济专业化分工的。因此,面对产业融合,增值税促进社会化大分工的作用失去意义。此外,在产业融合下,产业和产品的界限不再清晰,这在增值税多档税率下使得确定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变得困难。

  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不适应小型生产者。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只有财务核算健全的单位才可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管对象主要是企业,这符合传统大工业时代企业是经济活动主体的时代特征,征管成本较低。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小型化、灵活性的生产主体就可提供个性化产品。比如,个人可依托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淘宝的个人卖家就是典型例子。

  属地管理模式不适应跨国境和地区经营。增值税是按照属地管理征收。但电子商务等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得非居民企业可不在境外设立常设机构,这带来征税权确定困难。即使在国内,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跨地区的经营布局,如企业总部、销售地、研发中心、仓存等都在不同地区,在增值税是共享税种的情况下,这带来增值税收入在不同地区分配的困难。

  科技服务业6%低增值税率不宜提高

  “营改增”后,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仅比原5%的营业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如前文所述,“轻资产”、“创新性”和“小型化”都更为突出的科技服务企业天然承担相对较多的增值税负。

  上市科技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后整体税负降幅较小,甚至有所增加。这类企业在“营改增”后单位营业收入所负担的增值税税负(以下简称单位税负),测算结果显示:(1)全部样本的单位税负2016年为4.05%,仅比2012年降低了0.1个百分点(见图1);(2)连续样本数据的单位税负2016年为4.35%,仅比2012年降低了0.5个百分点(见图1);(3)全部样本企业中,每年单位税负增加的比例占到40%至50%,说明很多企业的增值税负在“营改增”后并未下降。

  未上市中小科技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负整体上升。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总体看,这类企业单位税负无论从平均数还是中位数看,都在逐年增加。

  高端制造业迫切需要降低标准税率

  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经济增速放缓,传统制造业面临依靠科技创新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国际上,主要国家经济增长乏力,国际税收竞争空前激烈。

  增值税逆经济周期调节加重企业负担

  增值税在每个生产和经营环节征收,不论企业利润高低。虽然企业可转嫁增值税负,但在经济不景气时,转嫁难度较大,多数增值税负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税收负担自然增加。尚未实现转型升级的传统制造企业“税痛感”会更加强烈。

  美国降低制造业税负削弱我国优势

  我国制造业当前面临“双向挤压”:中低收入国家争夺中低端制造;发达国家通过“再工业化”战略引导高端制造业回流。因此,作为实体经济的中流砥柱,在新一轮产业大变革下,我国传统制造业必须向创新引领的高端制造转型升级。但17%的增值税标准税率过高,已使我国高端制造业发展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2018年特朗普税改将美国企业所得税率由最高35%降至21%,美国制造业税负成本大幅降低(见表1),这改变了高端制造业的世界竞争格局。

  较高增值税制并非创新型国家唯一选择

  一国税制结构的选择影响因素很多,总体看,创新型国家的税制多以直接税为主;但间接税的比重在近30年有所上升,特别是几次大的经济危机后。间接税制的类型和税率差别较大。

  美国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唯一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如前文所述,美国开征的是在最终消费环节的销售税,且税率较低。美国未开征增值税的原因除政治、税制传统等因素外,主要是增值税制的复杂性导致征管和遵从成本较高,税收流失严重。

  增值税制的三种主要模式:(1)欧盟成员国的增值税(VAT):针对生产和流通的经营环节征收,但商品零售环节不征税;标准税率平均约20%,但税率档次较多,家庭必需品很多都适用低税率。(2)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等国的商品与服务税(GST):针对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全环节征收,适用单一税率,税率较低;(3)日本的消费税(Consumption Tax),除土地转让及教育、医疗、殡葬等,其他生产和劳务都适用,税率两档,且较低,仅为8%和10%。

  对我国未来增值税制改革的设想

  无论是短期内应对制造业发展的内外困境,还是长期内要加强税制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产业变革,我国税制结构的改革方向必然是“降低间接税比重,同时增加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主要就是降低增值税负。

  考虑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和税制改革进程,建议我国增值税改革分步推进。初步思路如下:

  第一,近期内,简并税率至两档,标准税率低于17%并尽量靠近11%,但保留6%低增值税率,允许科技服务业企业继续适用低增值税率。

  第二,中期内,简并税率至一档,并继续降低税率至10%以下,同时借鉴澳大利亚企业注册号码的增值税抵扣机制,替代以票管税,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长期内,以最终消费环节的消费税取代增值税。征税对象不再集中在企业,而是个人;征税环节不再集中在生产和流动环节,而是分配和消费环节。届时,税制更加简单,不再受产业或企业变化影响,税收征管和遵从成本大幅降低。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首页投稿广告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版权:《高科技与产业化》编辑部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1800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四环西路33号 邮编:100080

联系电话:(010)82626611-6618 传真:(010)82627674 联系邮箱:hitech@mail.las.ac.cn